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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4日 星期一

未來買房置產注意了!新建築符合2條件須設置太陽能 違規恐拿不到建照/使用執照

未來買房置產注意了!新建築符合2條件須設置太陽能 違規恐拿不到建照/使用執照

 





內政部近日預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共10

未來新建築「符合2條件」要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a.    新建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b.    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屋頂增加、變更或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c.    且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

d.   太陽光電設備得設置在屋頂、雨遮及地面等處,不限於屋頂

哪些建築物不用裝太陽光電板?

1.    宗教、殯葬類建物有文化及建築構造特殊性

2.    危險物品類建築,負責製造、分裝、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的建築

3.    構造系統、使用用途特殊或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導致無法設置太陽光電板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設置太陽光電設備確實有困難、且出示證明文件,得免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設備)

4.    建築物若因外部建物或地形條件導致受光條件不足

(若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並經指定評定專業機構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得免依規定設置太陽能板)

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為543

台東縣579

其餘直轄市與縣市為625度。

國土署官員表示,若不裝設太陽能板,就拿不到建照與使用執照。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5328678


2025年2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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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 星期四

廠房屋頂裝設自發自用(餘額躉售/完全自用)太陽能發電系統

廠房屋頂裝設自發自用(餘額躉售/完全自用)太陽能發電系統

https://www.pvesco168.com.tw/evaluation-above-solar-self-use-electricity2.html

1. 工廠單位餘自有廠房屋頂/停車場空間,投資太陽能發電系統產生節電效益

2. 除了降低電費負擔外,另有綠電憑證可應用於溫室氣體盤查,降低範疇三碳排放



 

綠電問與答

Q1何謂綠電憑證?

綠電憑證即再生能源憑證(REC),如綠電之身分證,依據「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本國再生能源憑證(T-REC)係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及電量查證後所核發之憑證。

再生能源憑證具環境效益具體化特性,可依各主管機關相關規範,應用於溫室氣體盤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及環保標章等。

詳細綠電憑證資訊可至「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另開新視窗)」網站瞭解。

Q2何謂綠電轉供?

轉供係為綠電的賣家,選擇透過台電公司的電網,將綠電傳輸給綠電買家。

詳細轉供規範您可至本公司「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業務 (另開新視窗)」網站瞭解。

Q3何謂電證合一?

依據「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國內綠電商品共分為「電證合一」及「電證分離」二類。

「電證合一」綠電商品即再生能源電能及憑證為綑綁式銷售模式,綠電買方向賣方購買多少電能,即可取得其相對之再生能源憑證(一張憑證為1,000度綠電)。

Q4何謂電證分離?

依據「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國內綠電商品共分為「電證合一」及「電證分離」二類。

「電證分離」綠電商品係純憑證之銷售模式,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置者於其電能自用後,得將其未經使用或宣告之憑證讓與其他受讓人。


2025年2月6日 星期四

高雄太陽能規劃 陽光社區 太陽能遮陽棚 光電系統投資 遮陰評估

高雄太陽能規劃 陽光社區 太陽能遮陽棚 光電系統投資 遮陰評估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841816.html

 


六層樓新建公寓型社區大樓,屋突位於建物頂樓中間,頂樓平台若要設置太陽能遮陽棚,屋突左右兩邊會於早上時段及下午時段,分別有遮陰狀況影響太陽能發電效能

太陽光電系統設置條件有哪些?

影響太陽光電系統效率的環境因素包括陽光入射角度、光譜、日照量、遮蔭情況、模板溫度等。因而適合設置太陽光電系統的地點應為日照充足,且東、西、南面無建築物遮蔽的地點。其他影響系統設置因素尚包括落塵、鳥糞、腐蝕性化學物質、建築結構強度、以及電器設備的情況等。空曠無遮蔽的大樓頂樓、南向無遮蔽的斜屋頂都是可以考慮的設置地點。一般來說太陽光電之裝設地點應避免周圍建築物遮蔽,電池模板宜面向南方。

高雄太陽能規劃 陽光社區 太陽能遮陽棚 光電系統投資 遮陰評估


2025年1月20日 星期一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正式公告,推動企業深度節能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正式公告,推動企業深度節能

 



為提高企業用電效率,並持續推動能源用戶節電,經濟部於11412日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至一百十七年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除要求能源用戶落實節電目標管理,並提升企業節能責任。

經濟部表示,依據「能源管理法」第8條及「能源用戶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規定」(以下簡稱原節電規定),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瓩之能源大用戶(約4,900家),於104~113年期間平均節電率應達1%以上。經統計上述大用戶於104年至1129年期間,全體合計已達成節電量244.75億度、平均年節電率中位數達1.46%,成效相當顯著。因原節電規定於113年底屆期,經濟部擬訂新規定做為延續,以引導大用戶持續落實深度節能,擴大節能行動的深度與廣度。預計於114~117年期間,全體約4,900家大用戶將可再節電94.7億度。

新規定的精神,要求各企業整合內部資源由上而下,全面推動所屬各分公司或廠區進行節電。秉持能源用戶「用電愈多、節電責任愈大」之原則,新規定將依據「全公司」的總契約用電容量級距,設定不同節電率目標。舉例而言,契約用電容量合計801~10,000瓩之公司,平均年節電率目標維持1%;契約用電容量超過10,000瓩之公司,平均年節電率目標提高至1.5%。新規定亦允許企業「以大帶小」,協助契約用電容量100~800瓩的中小能源用戶進行節電,並計入該企業之節電量,促成供應鏈或企業集團共同節電。

新規定亦明定國營事業不分契約用電容量級距,將年度節電率目標一律訂為1.5%,以法規強制要求所有國營事業以身作則,帶頭示範推動節電。

經濟部最後表示,為減輕新規定對於企業的衝擊,已建立一站式節能技術診斷與輔導管道。亦將透過辦理媒合會,引介能源大用戶與能源技術服務業者(ESCO)合作,並可搭配經濟部既有的節能補助方案,提供企業於進行節電改善所需技術及財務之協助。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李君禮副署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0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ea.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署高淑芳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730918-400-668
電子郵件信箱:sfkao@moeaea.gov.tw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18265


2025年1月10日 星期五

免費提供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規劃(全額躉售/餘額躉售/自發自用)-

每月用電支出高,如何有效降低電費支出-請即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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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832930.html

 


案例

冷凍倉儲業(初級農產品加工),台電端用尖峰用電每度電價已經高達5.39-5.54

1.      評估透過設置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系統有效降低台電端高額電費支出(綠電),餘額躉售/自發自用

2.      產生之效益除了能降低電費支出,使用綠電還能額外申請再生能源憑證(可提供至市場交易)創造綠電外額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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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 星期三

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太陽能賣電價格

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太陽能賣電價格

令函文號: 經濟部 114.01.02. 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公告

日  期: 114.01.02

要  旨: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https://www.pvesco168.com.tw/114-years-of-solar-energy-selling-price.html

 



本  文:

主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網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三)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三型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四)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五)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輸配電業六十九千伏以上之供電線路(以下簡稱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

            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3.依本款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前、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同意備案前,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已完工(即升壓站首批主變壓器首次加入系統)者,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競標適用對象,非適用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五款,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國有土地或政府規劃區域,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適用之。參與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辦理之作業機制者,亦同。

    (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依競比結果適用之。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但未曾取得同意備案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 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七款及第四點規定,躉購二十年。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

    (一)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 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4.地熱能及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一。

    (二)依附表二、附表三或前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者,其額外費率依「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規定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3.除適用第四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附表五加計額外費率; 如符合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適用額外費率:

           (1)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者,適用首件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首件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如係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規定者,其額外費率依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附表三有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及無併聯特高壓 供電線路之電能躉購費率差額計算之。

           (2)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且該升壓站有擴充容量之情形者,併聯擴充容量部分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適用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

          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以後之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

            電模組,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  置示範獎勵辦法」或「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或偏遠地區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但同時符合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者,不累積加計額外費率。

          6.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土地使用目的,非附屬於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依相關法規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或屬特種建築物,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起依相關法 規領得使用執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屋頂型或地面型太陽光 電發電設備,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1)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

              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附表三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依附表四之額外費率。

           (2)經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要求規範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適用附表三之

              地面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3)經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作業參考手冊」規範之「一般戶外運動場增建

              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施作類型,於學校設置光電運動場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

              費率加計學校光電運動場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學校光電運動場符合前開規定並施作金屬浪板者,再加計

              金屬浪板額外費率。

          7.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依附表四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額外費率。

          8.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繳納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依附表六加計額外費率。

          9.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三)依附表三或第一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 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 零點零四六二元。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五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

            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 幣零點零四六二元。

          3.依前目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或同意備案前已完工者,則不適用本 款之規定。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符合「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之升壓站者,該設備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並按其生產之電能計算 後之數額,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如有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之情形時,其額外費率依第二款第三目之一或之二規定辦理,並按該設備生產之電能計算後之數額,依首件或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給付對象,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暫停電能躉購並停止運轉者,暫停電能躉購期間不計入已躉購期間,躉購期間自暫停期間末日之次日起計算之,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 間。

七、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同意備案,裝置容量應與其他設置案合併計算者,自處分生效日起,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起,參與中央主管機關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之離岸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與之作業機制以費率作為競比條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 競比結果之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二)除適用前款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該設備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九、離岸風力發電設備設置者參與前點作業機制,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與 設置者所簽定契約之承諾期間者,其所生電能之躉購費率依所簽定契 約規定辦理。

十、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離岸風力發電設備按附表二費率躉購者,躉購期間當年度發電設備之實際發電量,依下列規定躉購:

    (一)實際發電量不及每瓩四千二百度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費率躉購。

    (二)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二百度以上且不及每瓩四千五百度之再生 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七十五躉購。

    (三)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五百度以上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五十躉購。

十一、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時之公告費率。

十二、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風力及地熱能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  就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且選擇適用後於躉購期間不得變更。但選擇適用階梯式躉購費率者,如終 止契約改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者,須依已躉購期間實際發電量計算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與階梯式躉購費率之電能躉購成本差額,返還予公用售電業。公用售電業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如再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同條例躉售者,依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固定二 十年躉購費率躉售。

十三、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同意備案失效之日起一年內重新申 請同意備案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搬移,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 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前最近一次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時之電能躉購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三)於前二款情形,該設備曾完成設備登記者,其躉購期間應扣  除已躉購之期間。

十四、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設置場址並於核 准期限內完成併網者,除適用第十六點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之規定。

十五、未依前二點規定期限申請同意備案或完成併網者,其電能躉購費率 以前二點規定費率或重新併網時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十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有以下情形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變動,致其應適用附表二或附表三之電能躉購費率、電能躉購費率加成或再加計不同者,其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躉購。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 壓站者,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時,其所適用類型以升壓站設置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查驗時之升壓站及輸電線路設置情形定之,前述類型包括升壓站及輸電線路之態樣或長度

            ;升壓站或輸電線路設置情形變動致附表五額外費率適用類 型有變更者,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適用。

十七、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有關期日期間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間之始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自即日起算;期間之末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如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

            期間之末日。

      (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依「行政 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

十八、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         附表一-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

·         附表二-114年度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

·         附表三-11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

·         附表四-11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額外費率

·         附表五-11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輸配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額外費率

·         附表六-114年度各類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額外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