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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 星期二

針對內政部即將實施新政策---新建物屋頂須規劃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希望與業界先進有配合之機會

針對內政部即將實施新政策---新建物屋頂須規劃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希望與業界先進有配合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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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藉由合作提前於新建物規劃設計階段即可事先針對屋頂太陽能板如何搭設/太陽能管線預埋由我們提供建議及協助)

內政部公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規定建築面積達 300 ( 1,000 平方公尺) 以上的新建、增建建築物,必須設置一定比例的太陽光電。若未達標,可能無法取得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這使得建築師在設計初期就必須將太陽能系統納入規劃。

結構與安全評估:太陽能系統需與建物結構做最佳結合,新設建物於規劃階段即需建築師、結構技師與太陽能業者在先期評估階段共同作業。

昕陽/領航太陽能為成立10年以上專業太陽能EPC統包廠商可以搭配建築師等合作夥伴提供太陽光電系統專業技術支援與建議。

(現場評估、系統設計、併聯審查、工程施工、監造試運、併聯掛錶和系統運維)

歡迎來電洽詢 昕陽/領航太陽能0980505868 周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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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對象: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建築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

·         設置標準:每20平方公尺(約6坪)需設置1瓩(kW)太陽能板。

排除類別四大類豁免對象,以下四類可申請免除:

一.  文化或特殊構造: 如宗教建物、殯葬設施等,避免衝擊信仰景觀。

二.  公共安全風險: 涉及製造或儲存危險、可燃性物品的場所。

三. 受光條件不足: 經專業機構評定,因周邊建築或地形導致日照發電量未達標準者。

四.  其他經認定困難: 如軍事機關或由經濟部認定確有設置困難者。宗教殯葬類、危險物品類、受光條件不足(經專業機構評定)以及特殊用途(經個案認定)的建築物可免除。

·         設置區域:不僅限於屋頂,亦可設於雨遮、立面等處。

·         政策目的:推動淨零碳排,提升都市能源韌性,並具備獨立運作的防災供電功能。 


特定工廠由於廠房用電成本高—規劃設置<餘額躉售型>太陽能發電系統,發電先行自用

特定工廠由於廠房用電成本高規劃設置<餘額躉售型>太陽能發電系統,發電先行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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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採用表燈,營業用電價 每月用電量超過1500度時,夏月用電成本每度電為:7.08-7.43,非夏月用電成本每度電為:5.56-5.83

2.      夏月時平均每度電用電成本為:6.5866-7.0818,非夏月時平均每度電用電成本為:4.3415-5.7781

3.      依近年度用電量分析,夏月/非夏月電力使用量差異頗大,全年度用電量:125,960,電費合計為:784,041,平均每度電用電成本為:6.2245

4.      建議採用餘電躉售降低用電負擔

餘額躉售太陽能是指太陽能系統產生的電力「優先供自家使用」,剩餘的電力則自動賣給台電(躉售)。這種模式無需加裝昂貴的儲能電池,適用於高用電量用戶或一般家庭,能在降低自家電費的同時獲得售電收入。 

餘額躉售的核心特點與優勢

自發自用為主,賣電為輔: 日間太陽能發電直接扣除自用電量,有剩餘才賣給台電。

無需儲能系統: 將台電電網視為大型電池,產電過剩時送入電網,不足時由台電補充。

節省高額電費: 優先抵扣自家用電,特別適用於台電電費每度電高於5元左右之用電戶,有效降低電費支出。

申請雙向電表: 將原單向電表改為雙向電表,記錄用電與躉售電力。

獲取固定收益: 多餘電力依政府訂定的固定躉購費率(20年)賣給台電。 

餘額躉售模式適合日間用電量大的場域,既能自用省電費,又能將多餘電力變現。 

領取再生能源憑證:自用電力部分可向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 申請綠電憑證(T-REC),但賣給台電(躉售)的部分則無法申請

您可以根據目前的平均每月電費評估,如果電費級距較高,選擇「餘額躉售」透過減少買電度數,通常能比單純賣電獲得更高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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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10年以上系統廠商,專業負責/施工經驗豐富,嚴選工法及用料)


2026年4月10日 星期五

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資料來源經濟部

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資料來源經濟部

 




一、前言

近年世界各國積極倡議「2050淨零排放」並付諸實際行動,臺灣也不落人後,除為全球少數將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目標入法的國家外,並已啟動第二次能源轉型,積極發展多元再生能源,期將綠能運用最大化,提升我國能源自主及韌性,如持續建置太陽光電、風力發電等成熟技術,並擴大布局地熱、小水力、海洋能及氫能等其他能源,以達成2050年再生能源占總發電60-70%之目標。

推動太陽光電為我國能源轉型的重點之一, 其中屋頂型太陽光電可廣泛結合設置於農業、工業、公有及民間屋頂,目前已完成 8.6GW,然全臺屋頂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下(302.5坪)之私有建築物設置比例僅占1成,極具推動潛力。鑑此,行政院已核定「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114-117年),希望透過獎勵,提升民眾設置意願,降低入門門檻,使屋頂型光電持續為再生能源發展之主力。

二、推動作法

總經費440.8億元,每年10.2億元,獎勵對象為屋頂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下之屋主或光電業者等,每kW(千瓦)獎勵設置民眾3,000元,每案最高30萬元,由經濟部撥款,地方政府執行。地方政府亦可加碼獎勵,並且簡化民眾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提升設置誘因。

三、預期效益

4年共將新增1.2GW屋頂型光電設置量、增加年發電量15億度電、帶動產業投資約720億元、推廣擴散12萬戶設置光電。

四、結語

屋頂型太陽光電具有隔熱、節能及帶來額外收入等效益,適合我國氣候環境,滿足建築淨零轉型訴求。政府推動本計畫鼓勵民眾加入綠色能源的風潮,讓光電屋頂成為我國建築節能減碳的好幫手,公私協力為未來更好的生活環境,共盡一份心力。

家戶屋頂設置光電計畫

為因應國家能源轉型需求,提升電網韌性與能源自主性,經濟部攜手地方政府積極推動「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透過中央與地方密切協作,持續優化補助機制與行政流程,促進再生能源分散式發展,強化電力系統穩定性,邁向環境永續與能源自給的雙重目標。


2026年4月9日 星期四

具經營事實農業設施屋頂裝設太陽能板—出租屋頂/自行投資

具經營事實農業設施屋頂裝設太陽能板出租屋頂/自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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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實際經營事實農業設施屋頂投資裝設太陽能板

出租屋頂-免出資/20年租金收入

自行投資-與台電簽署 20 年綠電收購合約/轉賣綠電

在農業設施裝設太陽能板(農電共生/農電結合)以農業經營為主,綠能發電為輔。合法申請通常需確保設施具有農業生產事實(如農舍,菇舍,禽舍-鴨舍/鵝舍/雞舍,畜舍-牛舍/豬舍),必須與農業設施結構結合。

核心規範與注意事項:

合法建地與執照:農舍或農業設施必須擁有合法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才能申請併聯電網或政府補助

農業經營事實為先: 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前提是需依附於合法的農業設施屋頂之上。

申請容許使用: 農業用地(非都市或都市土地)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

法規要求: 若農地未能堅持「農用」而僅為了種電,可能會因為未農用而無法通過審查。 若被認定為「農地未農用」(如停止耕作),可能導致無法領取執照或違法,甚至影響農保資格。

裝設規範與限制

農業設施(如菇舍、禽舍、休閒設施)必須先具備結構完整的屋頂,太陽能板應附屬設置於屋頂之上。

農業經營事實:申請前必須證明該農業設施已有實際經營事實(如已有作物栽培、畜禽養殖),且安裝後不影響 90% 的農業生產環境。

面積限制:屋頂型太陽能板的投影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設施的屋頂面積。

結構安全:屋頂需具備足夠的承重能力,並由結構技師評估安全。

常見應用類型

禽畜舍屋頂:最普遍的類型(如雞舍、豬舍)。太陽能板可大幅降低畜舍內溫度,有助於動物生長與繁殖率。

溫室/菇寮:在設施屋頂架設光電板。需注意光電板配置應留設間距,確保下方的作物能獲得足夠日照。

農舍屋頂:視為農舍的附屬設施,通常提供自發自用或售電給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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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 星期四

特定工廠出租裝設太陽能 免出資 另享有20年以上租金+免費屋頂浪板除鏽

特定工廠出租裝設太陽能 免出資 另享有20年以上租金+免費屋頂浪板除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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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特登)的廠房,將屋頂出租給我們裝設太陽能光電系統,不僅能獲取租金也是特登工廠邁向合法化地目變更的法定必要條件之一

特定工廠設置太陽能的關鍵時機

根據法規,特登工廠在申請用地合法化的過程中,必須配合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

特定工廠設置太陽能主要設置時機: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後。

用地計畫核定階段。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變更核定後。

特登工廠屋頂出租的好處:

1.      零出資、免貸款:系統建置成本由業者全額負擔。

2.      額外租金收入:每年可收取賣電收入約 6-8% 的租金。

3.      廠房物理優勢:太陽能板具有隔熱作用,可降低廠內溫度約 3-5 度,節省空調電費。

4.      維護免煩惱:長達 20 年的租約期間,設備的清潔、巡檢與維修均由太陽能公司負責。

5.      租金收入補貼納管金/輔導金支出:太陽能屋頂租金收入可以繳納納管金/輔導金費用降低特登工廠業主負擔。

特登工廠出租與設置條件

1.      建物合法性:須持有「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      結構強度:屋頂必須能支撐太陽能設備重量,且無遮蔭(如高樓、水塔遮蔽)。

**若選擇「業主自行投資」模式,則需負擔建置費,但可享有全部賣電給台電的 20 年固定收益(FIT)。

2026年4月1日 星期三

營農型(太陽光電)綠能農業設施-農電共生農業為本、綠能加值、共創雙贏

營農型(太陽光電)綠能農業設施-農電共生農業為本、綠能加值、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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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與太陽能發展結合,以農業生產為本,多餘光能用於發電,兼顧農業生產與綠能加值。

農業設施結合太陽能(俗稱農電共生)是利用農業生產空間進行太陽能發電的一種方式。在台灣,這類設置必須遵循《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且核心原則是「以農為本,綠能加值」,即發電不能影響原本的農業經營事實。

常見的農業設施太陽能類型

屋頂型(附屬綠能設施):最常見的形式,將太陽能板安裝在合法的農業設施屋頂上。

菇寮/溫室:例如向陽竹田農場結合太陽能溫室,除農產收入外,發電也能創造可觀收益。

禽畜舍:如雞舍、豬舍、鴨舍、鵝舍屋頂,除了發電還能達到隔熱降溫的效果。

漁電共生:在室內或室外水產養殖場設置太陽能。必須有實際養殖事實,不可只發電不養魚。

營農型(地面型):在農地上方架高太陽能板,下方持續進行耕作。需確保作物產量能維持在平均值的 70% 以上。

關鍵規範與申請要點

1. 容許使用許可:必須先向地方政府(如農業局)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取得許可後才能向能源局申請設置發電設備,並與台電併聯。

2. 農業經營事實:這是最重要的一點。政府會定期會勘,若發現設施閒置、未按計畫耕作或養殖,可能會撤銷容許使用,甚至面臨罰款或拆除。

3. 地稅優惠:若土地確實與農業經營結合且符合綠能設施規範,有機會獲得地價稅減免。

**綠能設施設置在養殖用地上,作漁電共生/農電共生結合農業經營,並符合上述規定者亦可免徵地價稅。所謂「農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農地及農用」,農地上設置綠能設施且設施底下仍有種植作物等農業經營使用,不影響設施內動植物生長,符合前述規定者,始有課徵田賦之適用。


2026年3月28日 星期六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行政院/內政部國土署 施行日期2026年8月1日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行政院/內政部國土署 施行日期20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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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12 19

發文字號: 台內國字第1140816578;經能字第11458005460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土管理

第一條 

本標準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建築物範圍,指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所定A類、B類、C類、D類、F類、G類及H類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

第三條 

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一、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建築物增建時,增加之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建築物改建時,變更屋頂之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增加之建築面積或變更之屋頂面積為基準,每二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瓩。但經輸配電業認定應減少設置裝置容量者,得依其認定之裝置容量設置。

第四條 

建築物因受光條件不足,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評定其模擬發電量,每瓩全年發電量未達下列建築物所在地區之基準,並出具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者,得免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花蓮縣:五百四十三度。

二、臺東縣:五百七十九度。

三、前二款以外直轄市、縣(市):六百二十五度。

前項發電量模擬評定報告書,應由起造人向評定專業機構洽辦。

第五條 

建築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因構造、使用用途特殊或其他情形,顯然不宜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得免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建築主管機關為前項認定時,得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六條 

依本標準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與其線路設計及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太陽光電模組產品應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出具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六一二一五或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六一二一五之靜態機械負載通過正負向負載五千四百帕斯卡以上之試驗報告。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路設計,應於輸配電網未能供電時,與輸配電網隔離後,仍得提供太陽光電電力予建築物使用。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在場所,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設置維護所需之樓梯、通道及欄杆等永久性設備。

第七條 

起造人申請建築物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圖說或受光不足評定報告、減少或免除設置之文件。

前項建築物建築工程完竣並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發電業工作許可證、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函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起造人向輸配電業申請建築物新增設用戶用電設備檢驗送電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二、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影本。

第八條 

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於依本標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建築物所有權移轉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辦理移交前,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文件設置者為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其他有管理權之人。

第九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