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申設說明
一、為加速並擴大推廣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針對合法建物屋頂存有違章建築者,經濟部會銜內政部於 107 年 5 月 10 日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5 條第 5 項增訂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之前提下,得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態樣。
二、為使所在地建築主管機關審查,內政部於 107 年 5 月 21 日台內營字第1070807962 號令訂定「設置屋頂太陽光電免請領雜項執照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並依本原則辦理
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類型如下:
(一) 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如圖例 A 及 B)。
(二) 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違章建築拆除時,其柱位可保留轉作光電設備支撐架(如圖例 C)。
(三) 設備安裝型: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非屬建築法令所稱之建築行為(如圖例 D)。
前項第三款得設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尚未列為分期拆除之既存違章建築。
四、第二點所定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 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2、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二)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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