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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 星期三

105年5月19日之前既有未登記工廠 既有建物之事實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105519日之前既有未登記工廠(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

既有建物之事實

105519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 必要時,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命令申請人 提出以下文件之一:

1. ()水或接()電證明

2.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

3. 建物使用執照

4. 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納稅證明

5. 建物登記證明

6.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 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

8. 戶口遷入證明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指下列文件之一:

1.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 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 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2. 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 與廠址相符

3. 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與技術支 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 用證明,且其地點與廠址相符

4. 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與廠 址相符

5. 其他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 明之文件

 


除航照圖外,得以足資認定於105519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 處分書或裁判書替代之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 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 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

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條件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三月十九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一、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二、屬低污染事業。

三、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

四、非屬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 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五、非屬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本部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前項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本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及製程。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不宜設立工廠者,應公布於本部網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知第一項應申請納管之工廠者, 得以書面通知其申請納管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第一年申請納管者,應一次繳清第一年納管輔導金;於第二年申請納管者,應一併補繳交第一年之納管輔導金。申請納管後,應於每年三月十九 日前繳交當年度納管輔導金。

第一項納管輔導金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納管申請書記載之廠地面積計算:

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新臺幣二萬元;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

但每件每年最高繳 交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當年之納管期間不滿一年者,納管 輔導金按實際納管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收。

申請人未依前四項規定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繳,屆期未依規定繳交者,應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予以廢止

2021年4月6日 星期二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十八條之六及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規定授權經濟部訂定。

未登記工廠的改善工作不侷限於消極的配合減少環境污染而已,業者應該更積極的來增進環境品質落實國家綠能發展政策,裝置太陽能光電設備

同時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為政府之輔導措施自得將配合裝置太陽能光電設備,列為納管輔導之條件。

再者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三項第四款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增訂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之內容,故(A.)增訂業者在提送工廠改善計畫時應一併規劃評估太陽光電裝置計畫

且其裝置發電設備範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超過廠地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七十避免與建蔽率規定相抵觸。有關(B.)曾辦理臨時登記之工廠係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六辦理特定工廠登記,無工廠改善計畫階段,然其亦為政府輔導對象,也應配合執行列為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條件

至於(C.)已登記為特定工廠者則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另同時修正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特定工廠應於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以附加負擔方式,課予裝置發電設備之義務,促其於一定期間內完成裝置

 

補充說明:申請人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後,應提出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經核定應裝置太陽光電設備者,應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太陽光電設備登記文件。



2021年4月5日 星期一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 "附加負擔辦法" 第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 "附加負擔辦法" 第十一條之四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之四 經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者,於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於登記日起二年內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不超過廠地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七十,且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太陽光電設備登記文件」之負擔。但已裝置完成,或出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業者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定免予裝置者,不在此限。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工廠為使用電力達一定容量以上的用戶。如經輔導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業者需繼續用電,應配合電力發展政策,協力解決用電之義務。

2025年太陽光電20GW為我國既定能源政策目標,屬環境保護工作之一環,故業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五項及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時應負有裝置太陽光電設備之義務,其裝置發電設備範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時不超過廠地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七十,避免與建蔽率規定相抵觸,以保護環境。

但考量各工廠建物客觀條件不同,倘若有建物四周有遮蔽物致日照不足或安裝致建築結構有安全疑慮等不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經洽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業者評估並出具書面意見,敘明無法設置之理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得免予設置。故增列本條規定。

<特定工廠,農地工廠,臨時工廠,農地違建合法化,屋頂需裝設太陽能光電系統,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021年4月2日 星期五

特定工廠與一般工廠之差異

 

特定工廠與一般工廠之差異

特定工廠

繳交營運管理金 / 免除土地及建管處罰 / 限制現況經營

一般工廠

限於低污染產業類別 / 地目及建物合法 / 允許重建及 擴廠使用



2021年4月1日 星期四

鐵皮屋工廠前後側屋頂有封邊 藉由太陽能遮陰模擬規劃設計太陽能板最佳鋪設區域

鐵皮屋工廠前後側屋頂有封邊 藉由太陽能遮陰模擬規劃設計太陽能板最佳鋪設區域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3rDA7UP1Tg&feature=youtu.be

 

藉由太陽能遮陰模擬規劃設計太陽能板最佳鋪設區域,

避免因為太陽能板被陰影遮住影響整串太陽模組發電效能造成發電損失

 

太陽能系統在正常,沒有遮陰的情況下鮮少有安全上的問題與功耗的損失,不論是智能優化系統還是傳統二極體系統。但,對於置於戶外的太陽能模組而言,遮陰卻是擺脫不了的天敵,即使有定期在清理,仍然無可避免地必須面對外在環境的干擾,如鳥屎、落葉、建築物、灰塵、積雪、落石等造成的遮陰問題。根據實驗證實,單片模組在遮陰10%時,就會造成整個系統達到50%的電力損失!


 

為何一個小小的遮陰會造成如此嚴重的損失呢?主要原因在於傳統旁路二極體中過高的障蔽電壓、溫升與功耗所造成的巨大損失。想想看,要增加1%~2%太陽能電池的發電效益有多不容易,可是要損耗其得來不易的電力卻是輕而易舉,而且無可避免。

 

太陽能板遮陰,遮陰對於太陽能板影響,遮陰影響發電,太陽能板壽命,太陽能發電量,熱點,建物遮陰,發電量下降,發電效能降低,投資回收年限拉長,投報率下降,太陽能板有陰影, 太陽能板失火,,玻璃板,EVA 聚合物膠,太陽能電池,底層背板,鋁框,異常高溫,熱斑,裂痕,黃化,發電量下降,太陽能模組,樹蔭,鳥屎,遮蔽,受損,被遮擋,發熱,二極體,接線盒,保護機制,直流電隔離器,防孤島系統,電氣分離,維運,紅外線熱成像,火災,起火,斷電,太陽能板溫度,

2021年3月27日 星期六

特定工廠須有強制義務於建物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設施

特定工廠須有強制義務於建物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設施

特定工廠(農地工廠/臨時工廠)登記申請將修法申請建築須有 強制義務於建物屋頂裝設50%以上之太陽能光電設施

 

資料整理: 領航/昕陽太陽能 周小姐 0980505868

(特登工廠結合太陽能發電系統設計規劃/屋頂承租問題免費諮詢)

http://www.pvesco168.com.tw

 


提出用地計畫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位於非都市土地內,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低污染認定基準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

二、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後,未有因污染情事,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其停工或停業者;或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命其停工或停業,經改善完成,核准復工超過一年以上者。

第三條 申請用地計畫之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申請面積以原特定工廠登記廠地範圍為原則,必要時得使用範圍外毗連土地作為隔離綠帶,並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申請總面積不得超過二公頃。

二、 應以特定工廠登記、或增加、變更為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為限。

三、 土地使用計畫建蔽率及容積率應符合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

四、 申請範圍土地於鄰接農業用地應依據農業主管機關規定規劃不少於申請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隔離綠帶或設施。

申請人於規劃前項第四款隔離綠帶或設施時,相鄰之農業用地仍供農作使用者,於相緊臨處應優先配置一點五公尺之隔離綠帶;如相鄰之農業用地已為其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得免留設一點五公尺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但須相鄰二特定工廠同時個別提出用地計畫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