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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 星期三

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太陽能賣電價格

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太陽能賣電價格

令函文號: 經濟部 114.01.02. 經能字第11358040460號公告

日  期: 114.01.02

要  旨: 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出  處: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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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主旨:訂定「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二、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其電能按附表二費率躉購二十年。

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者,其電能依下列規定費率躉購二十年: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完工運轉併網提供電能(以下簡稱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免競標適用對象者及一百零六年度以後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備未曾取得經濟部能源署提供設備補助,且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二期上限費率。

    (三)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下簡稱第三型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四)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五)除適用第六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輸配電業六十九千伏以上之供電線路(以下簡稱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二千瓩,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二千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電業籌設許可時之上限費率;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且於

            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3.依本款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前、第二型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首次取得同意備案前,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已完工(即升壓站首批主變壓器首次加入系統)者,不適用本款之規定。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以前屬競標適用對象,非適用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五款,且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附表三之第一期上限費率乘以(1-得標折扣率)。

    (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國有土地或政府規劃區域,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以公告費率為上限,並依競比結果適用之。參與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辦理之作業機制者,亦同。

    (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合儲能系統,且參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主管機關之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者,經儲存後釋放之電能,其電能躉購費率依競比結果適用之。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其設備未運轉,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但未曾取得同意備案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得適 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三點第七款及第四點規定,躉購二十年。

五、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者:

    (一)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 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4.地熱能及小水力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一。

    (二)依附表二、附表三或前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者,其額外費率依「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規定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3.除適用第四款規定者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依附表五加計額外費率; 如符合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適用額外費率:

           (1)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者,適用首件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首件太陽 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如係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規定者,其額外費率依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附表三有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及無併聯特高壓 供電線路之電能躉購費率差額計算之。

           (2)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且該升壓站有擴充容量之情形者,併聯擴充容量部分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適用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之額外費率。

          4.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全數採用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符合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以後之試驗要求),並於該證書有效期間內出廠之太陽光

            電模組,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5.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  置示範獎勵辦法」或「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或偏遠地區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但同時符合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者,不累積加計額外費率。

          6.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土地使用目的,非附屬於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依相關法規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或屬特種建築物,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起依相關法 規領得使用執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屋頂型或地面型太陽光 電發電設備,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1)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

              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附表三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依附表四之額外費率。

           (2)經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其要求規範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適用附表三之

              地面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3)經中央或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作業參考手冊」規範之「一般戶外運動場增建

              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施作類型,於學校設置光電運動場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

              費率加計學校光電運動場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學校光電運動場符合前開規定並施作金屬浪板者,再加計

              金屬浪板額外費率。

          7.經中央或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依附表四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額外費率。

          8.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繳納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依附表六加計額外費率。

          9.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三)依附表三或第一款規定計算之電能躉購費率,應依下列情形再加計額外費率: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 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 零點零四六二元。

          2.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五千瓩以上不及一萬瓩,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者,屬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屬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首次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幣零點零

            九二四元;或二十一個月內完工者,加計額外費率每度新臺 幣零點零四六二元。

          3.依前目規定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設置或共用之升壓站於首次取得電業籌設許可或同意備案前已完工者,則不適用本 款之規定。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符合「太陽光電發電業設置共同升壓站及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之升壓站者,該設備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並按其生產之電能計算 後之數額,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如有數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同一升壓站之情形時,其額外費率依第二款第三目之一或之二規定辦理,並按該設備生產之電能計算後之數額,依首件或擴充後首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給付對象,給付予其併聯之升壓站設置者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

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之規定暫停電能躉購並停止運轉者,暫停電能躉購期間不計入已躉購期間,躉購期間自暫停期間末日之次日起計算之,其躉購期間應扣除已躉購之期 間。

七、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同意備案,裝置容量應與其他設置案合併計算者,自處分生效日起,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起,參與中央主管機關遴選或容量分配作業機制之離岸風力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與之作業機制以費率作為競比條件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 競比結果之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二)除適用前款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該設備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並依實際完工之日起躉購二十年。

九、離岸風力發電設備設置者參與前點作業機制,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與 設置者所簽定契約之承諾期間者,其所生電能之躉購費率依所簽定契 約規定辦理。

十、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離岸風力發電設備按附表二費率躉購者,躉購期間當年度發電設備之實際發電量,依下列規定躉購:

    (一)實際發電量不及每瓩四千二百度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費率躉購。

    (二)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二百度以上且不及每瓩四千五百度之再生 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七十五躉購。

    (三)實際發電量每瓩四千五百度以上之再生能源電能,依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之百分之五十躉購。

十一、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之再生能源電能,如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時之公告費率。

十二、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離岸風力及地熱能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得  就附表二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或階梯式躉購費率擇一適用,且選擇適用後於躉購期間不得變更。但選擇適用階梯式躉購費率者,如終 止契約改依電業法直供或轉供者,須依已躉購期間實際發電量計算固定二十年躉購費率與階梯式躉購費率之電能躉購成本差額,返還予公用售電業。公用售電業應反映於中央主管機關依電業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如再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同條例躉售者,依首次提供電能時之固定二 十年躉購費率躉售。

十三、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同意備案失效之日起一年內重新申 請同意備案者,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搬移,其電能躉購費率及躉購期 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前最近一次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時之公告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該設備首次完工時之電能躉購費率其躉購期間自重新併網日起計算之。

      (三)於前二款情形,該設備曾完成設備登記者,其躉購期間應扣  除已躉購之期間。

十四、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核准遷移設置場址並於核 准期限內完成併網者,除適用第十六點規定者外,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前點之規定。

十五、未依前二點規定期限申請同意備案或完成併網者,其電能躉購費率 以前二點規定費率或重新併網時當年度公告費率,取其較低者躉購。

十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有以下情形者,其電能躉購費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完工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變動,致其應適用附表二或附表三之電能躉購費率、電能躉購費率加成或再加計不同者,其適用之電能躉購費率,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躉購。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特高壓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 壓站者,適用附表五額外費率時,其所適用類型以升壓站設置者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查驗時之升壓站及輸電線路設置情形定之,前述類型包括升壓站及輸電線路之態樣或長度

            ;升壓站或輸電線路設置情形變動致附表五額外費率適用類 型有變更者,以變更前或變更後取其較低者適用。

十七、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有關期日期間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期間之始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自即日起算;期間之末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以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如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

            期間之末日。

      (二)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依「行政 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之末日。

十八、本「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濟部得視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或視實務需求及情勢變遷之必要,召開審定會檢討或修正之。

·         附表一-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計算公式

·         附表二-114年度再生能源(太陽光電除外)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

·         附表三-11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

·         附表四-11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額外費率

·         附表五-114年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輸配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額外費率

·         附表六-114年度各類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額外費率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 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且該離島地區電力系統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但自離島地區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結合土地使用目的,非附屬於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依相關法規免請領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或屬特種建築物,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起依相關法規領得使用執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屋頂型或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1)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適用附表三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依附表四之額外費率。

 (2)符合其要求規範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一地兩用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3)符合「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作業參考手冊」規範之「一般戶外運動場增建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施作類型,於學校設置光電運動場者,適用附表三之地面型費率加計學校光電運動場型態及其他地面型之額外費率

學校光電運動場符合前開規定並施作金屬浪板者,再加計金屬浪板額外費率。

7.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外費率

 


2025年1月2日 星期四

一分鐘了解 影響 太陽光電發電五大因素

一分鐘了解 影響 太陽光電發電五大因素

1.坐落的位置與氣候條件

緯度、降雨天數、山腳距離與周圍風速,皆有可能影響發電表現--如電廠在下雨機率較高的地區(例如:桃園、新北、台北、宜蘭等地),或是容易聚集午後雲霧的山腳處,都有可能降低發電效率;若是在較為空曠、風速較強的地方,則能協助太陽能板散熱,提升發電效率!

2.吸收太陽能源最佳角度:朝南傾斜20-30

由於台灣位於北緯23.5度,若要直接接收垂直照射的太陽光,向南傾斜20-30度即能發揮最好的發電效率!但如果是屋頂型太陽能板的建設,則建議5-7度之間,除了考量屋主的活動空間外,也避免傾角過大造成危險。

3.太陽能板也需要看風水:最佳方位角 / 正南方





配合太陽軌跡東升、往南走、西落,最適合的方位為正南方,最能吸收太陽日月精華,不過在實際安裝中,屋頂型太陽能板需配合建築外型調整,導致電廠傾向東南或西南方,從而影響發電效率。

4.定期維護與沖刷,讓太陽能板維持發電效率

平時暴露在外的太陽能板,可能會因為鳥糞、粉塵等沾黏在太陽能板上,降低發電效率。雖然可以透過雨水沖刷,但也建議定期請人清潔;另外,太陽能板是一種電子產品,定期檢視與調整,才能維持發電效率

5.電廠附近有遮陰?9:00-15:00是能源吸收關鍵!

若電廠附近有大樹、大樓或違建而產生陰影落在太陽能板上,也會影響發電效率。建議找一個9:00-15:00 之間為全日曬的地點,讓能源吸收更有效率。

 

太陽能板在陰天氣候,依舊能發電嗎?

可以! 即使光照減弱,太陽能板仍能利用散射光發電,但是效率會隨雲層厚度降低:輕雲影響20-30%,中雲30-50%,厚雲或雨天則減少50%以上。不過在配備高效逆變器與儲能系統之下,依然能有效利用陰天電力!

 

資料來源:SEMI 國際半導體產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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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日 星期三

114年度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正式公告

114年度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正式公告

2025-01-02 經濟部 能源署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829643.html


 

經濟部完成「中華民國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審定作業,公告內容與草案相同,整體上維持多元設置誘因,包含費率水準及各項獎勵及配套機制,用以持續發展各類再生能源推廣設置。其中,相較113年度,太陽光電屋頂型1瓩以上不及10瓩級距躉購費率與113年度第二期持平,其餘分類級距微幅調降;小水力發電新增1-100瓩費率級距,反映規模成本差異;另躉購費率之各項獎勵及配套機制,則全數延續。

114年度各類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詳如附表),公告重點如下(同草案)

一、太陽光電:區分上下半年二期費率,第一期(上半年)費率介於每度3.5337~5.7055元,第二期(下半年)費率介於每度3.5037~5.6279元。

二、風力發電:維持113年度費率水準,不及30瓩陸域風電,躉購費率每度7.4110元;30瓩以上陸域風電,躉購費率每度2.1286元;離岸風電,躉購費率每度4.5085元。

三、生質能發電:維持113年度費率水準,沼氣(有厭氧消化設備)分類,躉購費率每度7.0192元;固態生質燃料及國內農業剩餘資源分類,躉購費率每度5.1407元;其他分類之躉購費率為每度2.8066元。

四、廢棄物發電:一般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類維持113年度費率水準,躉購費率每度3.9482元。

五、小水力發電:1-100瓩費率級距,躉購費率每度4.9548元,其餘級距維持113年度費率水準,100瓩以上不及500瓩、500瓩以上不及2,000瓩、2,000瓩以及不及20,000瓩,躉購費率分別為每度4.8936元、4.2285元、2.8599元。

六、地熱發電:維持113年度費率水準,不及2,000瓩,躉購費率每度5.9459元、2,000瓩以上,每度5.1956元。

七、海洋能發電:維持113年度費率水準,每度7.3200元。

 

經濟部補充說明,預告期間外界關心之太陽光電躉購費率不宜調降、小水力躉購容量級距更細緻,以及費率水準提升、海洋能躉購分類細緻化、訂定浮動離岸風電躉購分類等意見,審定會基於躉購費率審定原則及周延考量下,決議仍維持預告草案內容,但後續亦將持續蒐集相關資訊,滾動進行調整。

經濟部最後表示,114年度審定會依法以公平、公正、透明及嚴謹之程序,完成114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合理訂定適合我國發展環境之躉購費率,未來持續以最審慎的態度處理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相關課題,為我國再生能源奠定良好的設置基礎。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署李君禮副署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0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ea.gov.tw

業務聯絡人(太陽光電、生質能、廢棄物、小水力):經濟部能源署廖士煒副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6200920-091-081

電子郵件信箱:swliau@moeaea.gov.tw

業務聯絡人(風力發電、海洋能):經濟部能源署陳崇憲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700919-998-339

電子郵件信箱:ctchen2@moeaea.gov.tw

業務聯絡人(地熱能):經濟部能源署蔡秀芬組長

電話:02-2775-77300905-506-258

電子郵件信箱:hftsai@moeaea.gov.tw


2024年12月31日 星期二

屋頂出租/屋頂活化/出租農業設施,廠房屋頂出租/免費蓋合法太陽能隔熱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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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新北至屏東地區 工廠/農業設施/特定工廠 水泥屋頂及鐵皮屋屋頂

歡迎各位業界的朋友們幫忙介紹合適之屋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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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工廠屋頂有在使用嗎?租給我們蓋太陽能發電廠,免費幫你施作隔熱屋頂,還能有租金補貼,只要你的工廠屋頂是合法的又沒有加蓋,想要做隔熱又不想花錢請即來電

貴公司若有大片良好的廠房屋頂,何不物盡其用讓閒置空間也能獲取額外收入,提高建築物的附加價值,同時增加企業主額外租金收益。

您可以透過出租屋頂方式來參與綠能發展。與其讓閒置的廠房屋頂閒置遭受日曬雨淋,不如出租屋頂來建置太陽能板(屋頂活化),除了能定期收取租金,屋頂上的太陽能板還具有遮陽隔熱的效果,進而節省冷氣電費支出。太陽能發電沒有噪音,也不會產生危害人體的電磁波,更重要的是房屋持有人不用負擔建置成本。

近年因為缺電、永續等議題成為主流趨勢,再加上國際對於減碳等意識成為顯學,政府也大力推廣再生能源,使台灣的科技公司、中小企業主對綠能的態度從消極觀望,為了節電,或是為了企業形象轉為積極主動;於是許多著重於海外市場的產業,開始針對自有廠房屋頂開始搭建太陽能電廠,以應對未來政策或是日漸高漲的電價,增加企業自身韌性。

企業自有廠房、建物要投資建置或是出租屋頂蓋太陽能電廠該注意什麼?以及可能會遭遇什麼問題,對於不了解太陽能電廠的人可能就需要做些功課,請即來電洽詢公司專業解說帶你深入了解太陽能產業,協助你完成綠能設備的規劃與建置,穩定發電賺取收益20年!

透過新建或既存建物的屋頂裝設自建太陽能電廠出租屋頂給太陽能系統商來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輕鬆當太陽能包租公

公司針對廠房屋頂安裝太陽能目前主要推廣方式有兩種-自行投資/出租屋頂

有些企業和工廠考量裝置太陽光電和日後維護,增加經營成本,寧可將廠房屋頂出租,省事又能賺取租賃收入。另有許多人有資金,卻因沒有自己的場地無法投資太陽能光電系統,昕陽/領航太陽能會幫雙方面作「媒合」。

工廠屋頂 自行出資/ 出租安裝太陽能光電設備的好處

1. 將閒置的屋頂再利用變成生財工具,增加收益擴大資產使用效益-發電賣給台電賺取利潤、收取額外的 賣電/租金 收益。

2..設備產出電力時無須燃料、無汙染、無噪音、無危害、有效減少碳排放量。

3.藉由太陽能板隔熱特性 ,降低廠房內溫度3-5度 可節省空調用電

4.太陽能板具有美化屋頂的作用並能增加建物屋頂使用年限

5.產出綠色能源/節能減碳 為公司創造綠色廠房/陽光工廠 提升企業正面社會形象

6.廠房屋頂裝設太陽能板變身為陽光廠房(綠色工廠),節能減碳降低碳排放,增加外銷競爭力

怎樣的建物適合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

A.日照充足、無遮陰的屋頂:

B.屋頂女兒牆、水塔、機房、還有建築物/空地周邊建築物對於太陽能板可能造成的遮陰區域應詳加考慮,並排除安裝在這些區域內

C.建物合法:亦即要有 (1)土地所有權狀 (2)建物所有權狀 (3)建物使用執照

D.建物結構強度足以支撐設備重量

E.能夠接受20年長期出租.

廠房屋頂裝設太陽能板變身為陽光廠房(綠色工廠),節能減碳降低碳排放,增加外銷競爭力


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棚架型太陽能發電系統(底下加鋪浪板)完全合乎法規無違建問題

棚架型太陽能發電系統(底下加鋪浪板)完全合乎法規無違建問題

光電屋頂 不僅防水又能隔熱降溫且能享20年發電收入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827047.html

 


太陽能主支架採用H型鋼+C型鋼熱浸鍍鋅,上方加鋪底蓋(鐵皮浪板)後再裝設太陽能板

日後不用常常藉由矽利康等補漏方式修補太陽能板間隙造成之漏水問題

 

案例:台中工業區廠房辦公室頂樓

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經能字第11004600350;台內營字第1100801816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局

第五條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

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

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

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者,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地面起算九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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