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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3日 星期六

觀念平台-揚湯止沸的修法 難解農地工廠沉痾


觀念平台-揚湯止沸的修法 難解農地工廠沉痾

2019/04/10 工商時報 曾志超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台灣農地被工廠占用的問題相當嚴峻,由於明年落日條款將屆經濟部提出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惟其內容毫無新意,仍難以解決農地工廠的問題。

修法後毫無成效 違法工廠還變多了

農地工廠有其歷史背景,在1970年代台灣的經濟結構由農業轉向工業,取代原有的農業經濟時代,帶動農村的經濟,謝東閔擔任臺灣省主席時,倡導「客廳即工廠」運動,鼓勵家庭代工,擴大外銷,農地工廠如春筍般地冒出,政府也默許其存在,未積極取締。然由於其數量愈來愈多,不少還排放有毒的廢水或廢棄物,汙染周邊的環境,造成農地破碎化,不得不正視此問題。2010年首次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第一項:「中華民國973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15條第2款、第3款規定之限制。」亦即20083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可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輔導期間最後期限為201762日。回饋金則是按照農委會訂立的《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支付當期公告土地現值5%即可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縱然有如此優惠的條件,但成效仍不彰,2014年再次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將輔導期間延長三年,明文至202062日止。

根據監察院去年11月的調查報告顯示,截至2018731日止,各地方政府受理未登記工廠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家數計11,440家,通過第一階段核准家數有9,461家,通過第二階段核准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家數有7,332家,其中已取得土地及建物合法證明文件之家數僅有4家,惟該4家工廠本屬合法,僅係未辦理工廠登記。易言之,施行8年成效為零,違法工廠還變多了,台灣尚有3.8萬家農地工廠。

法案爭議繁多

眼看補辦期限明年將至,卻還沒有任何一家完成法定變更程序,又準備第三次修法因應。該法案有以下諸多疑義:

首先,延長既存違建產生時間缺乏正當性:前二次修訂《工廠管理輔導法》,都以2008314日前設立的工廠為補辦臨時登記的前提,此次大幅延後8年至2016520日毫無依據可言,平白讓這8年間違法占用農地的工廠也能納入輔導之列,再批評彰化縣近期新增違法工廠,可謂是五十步笑百步。唯一可以聯想到的時間,就是民進黨政府開始執政的時刻,難道政黨輪替前的問題,新政府就可以不管?執政者原本就應概括承受所有的國家問題,不分過去、現在或未來,不應予以切割。

其次,汙染產業界定亦有爭議:該法案就地合法的前提就是需為低汙染產業,其主要依據係經濟部《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四條附件所列的非屬低污染事業,原有50項產業被列入,2011年修訂時縮減為36項,排除水泥製品製造、瀝青混凝土、鋼鐵鑄造業、電子管製造業、玻璃纖維與輪胎製造業等,但被排除的產業實務上仍有相當的機會造成汙染,例如: 鋼鐵鑄造業的事業廢棄物就有廢酸洗液、感應電爐爐碴、廢鑄砂等高汙染物。

第三,就地合法的負擔過低: 合法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在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依法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供設廠之設立工廠,需要負擔較高的土地成本。而在農地設置工廠的業者不但購地成本偏低,還可能汙染周邊的農地或干擾農業正常使用,按照法案規劃納管期間需繳交納管輔導金。改善計劃期間繳納營運管理金,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繳交回饋金即可辦理使用地變更登記。目前回饋金之繳交基準為農地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50%,經濟部有意調降至10%。只繳交極低的回饋金與相關規費,即可就地合法,有如懲罰遵守法律的企業。

第四,破壞國土整體規劃:20159月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個別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與作業要點》,明定186個特定地區中,44個一般農業區內的違章工廠,在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下,可向地方政府提出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的申請,使其就地合法,當時就被環保人士痛批可能擴大農地汙染。如今法案更大開後門,已無任何限制,連零星工廠都可繳納回饋金後變更為特定事業用地,使其就地合法,農地汙染勢必更加嚴重,國土規劃已經蕩然無存。

最後,從2010年起開始針對農地工廠提出解決方案後,已經將近9年,成效幾乎等於零,不得不在10年大限前修法延長。但此次修法預計在未來十年內解決38千家違法工廠的問題,期間需處理拆除新增工廠、納管、改善計畫、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10年後執政者恐再推給歷史共業、中央人力不足、地方政府執行不力以及環保人士抗爭,屆時再度展延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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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翻修 未來全台逾4千用電大戶恐強制用一定比例綠電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翻修 未來全台逾4千用電大戶恐強制用一定比例綠電

尹俞歡 2019-04-12 

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用電大戶必須強制設置再生能源設備,以盡用綠電的義務,預估未來全台至少4千大戶將受影響。另外,新法也開放綠能業者能在政府躉購及自由市場中轉換,希望藉此增加業者脫離躉購制度、自行在電力市場中賣電的誘因。

蔡政府上台後力推再生能源,除先修《電業法》,後又希望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範大戶用綠電義務、增加綠電使用誘因、擴大民眾參與等,讓再生能源能加速推廣,以達成2025年總裝置容量27GW的目標。

此次修正通過的條文中,新增加用電大戶必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義務,業者若無法自設,也可透過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方式取代。至於何種程度算是「大戶」,法規中雖未明訂,但能源局預計將參考現行地方自治條例的規範,以契約容量800瓩為基準,超過者需有10%用電來自再生能源。

能源局能技組長陳崇憲表示,由於各縣市已設置的自治條例及可裝設的再生能源量不同,接下來會再和外界討論實際的契約容量及綠電比例規範,標準預計半年內出爐。至於法令是否溯及既往、意即所有現存的用電大戶都適用,也仍需要討論。

另外,電力市場開放後,綠能業者能自行賣電給用戶,但過去規範讓業者只能在躉購及賣給用戶中二選一,而綠電市場交易往往不似躉購會簽定20年合約,導致業者缺乏脫離躉購制度的誘因。

此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讓業者在直轉供賣電結束後,仍可依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回到躉購制度中,如此預計將可讓綠能業者自行售電的意願大幅增加。而當越來越多綠能業者將電力直接銷售給用戶,有望減緩政府因躉購再生能源造成的電價負擔。

 

中火四燃煤機組下周恐遭停工 台電:嚴重衝擊穩定供電


中火四燃煤機組下周恐遭停工 台電:嚴重衝擊穩定供電

2019-04-12 11:52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即時報導

台中市環保局日前稽查台電台中火力電廠廢水,查出一到四號燃煤機組硝酸鹽氮濃度超標二倍,台中市政府今(12)日對於台電所提陳述意見與改善計畫以「毫無誠意」,退回改善計畫,並預計下周一宣布裁罰結果,最重不排除一到四號機組立即停工。對此,台電表示,會在能力範圍內盡可能做到台中市環保局的指正,只是中火的一到四號機若立即停工,「對穩定供電的影響會非常大」。

台電發言人徐造華表示,針對台中市環保局對於台電日前所提的陳述意見與改善計畫的指正以「毫無誠意」退回改善計畫一事,目前已派員積極與台中市環保局進行溝通,對於台中市府的要求,台電也會在能力範圍內盡可能的努力達成他們的要求。

不過,若中火的一到四機組立即停工,是否將嚴重衝擊台電的穩定供電,徐造華表示,「那是當然的」。

徐造華強調,中火機組攸關穩定供電甚鉅,為全國電力系統供需平衡的重要關鍵,若被迫貿然停機,備轉容量率將嚴重不足,全國將可能面臨供電吃緊窘境。

而針對改善中火的水汙染,徐造華表示,台電已著手採取短中長期改善措施,短期措施:調整燃煤配比及注氨量、配合機組進行運轉參數調整,及加強廢水處理設備維護,並持續監控各機組的硝酸鹽氮濃度;中期措施:半年內設置先進廢水處理設備;長期措施:規劃設置新廢水處理廠,預定明年底完工。

徐造華並進一步指出,台灣電力系統屬於獨立電網,採統一調度,各區域所需的電力經由輸電網路連接,電力互相融通。所以除了有時「中電北送」,也有時其他區域的電力會支援中部。

例如,41日至6日間,台中電廠因配合空污降載及安排機組歲檢修發電較少,且在離峰時段中部地區負載相對較高時,亦有其他區域電力送往中部地區的狀況,顯示電力跨區域相互支援,以達系統供需平衡,有其必要性。

綠電販售可雙向轉換 用電大戶安裝綠能


綠電販售可雙向轉換 用電大戶安裝綠能

2019/04/13  中國時報 王玉樹 季節 廖德修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最大影響是允許綠電業者可在躉購(賣給台電)跟直供、轉供(賣給客戶)間「雙向轉換」,自由進出。另值得注意的是,強制「用電大戶」要使用一定比例綠電。

躉購與直轉供間自由進出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2009年訂定,這次是實施10年後一大翻修。除明定2025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外,昨天通過重點包括強制「用電大戶」要使用一定比例綠電(約為10%),方式有四種,包括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是直接繳納代金(充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用電大戶需使用一定比例

至於「用電大戶」標準為何?能源局官員說,原則上指800瓩以上之用電大戶,約有工業區、科學園區、百貨商場及量販店等大戶56000家受影響。

對條例修正通過允許綠電販售「雙向轉換」,再生能源業者都是一片叫好之聲。能源局官員說,新法允許綠電業者自由進出躉購與直轉供,將使交易市場相對活絡,如果綠電商自找的客戶後來不能買,還可以回頭賣給台電,仍適用當年簽約收購價格。

不過,對政府力推再生能源,並致力綠電自由化,但草根影響力基金會昨公布一項電訪結果,44受訪者同意,為了穩定發電不能廢除核電。同樣有44的人認為,如不使用核電將造成供電不穩,與會學者認為,這表示民眾對核電已有一定程度理解。

立院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綠電自由化開先鋒


立院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綠電自由化開先鋒

20190412上稿編輯: 陳文姿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立法院今(12)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將2025年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從1,000萬瓩提高至2,700萬瓩以上,這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09年實施以年第一次大修。

增加彈性與需求  有助於擴大綠能 


經濟部次長、前能源局長林全能表示,這次修法對於再生能源推展有相當大的幫助。除了擴大圳路及利用既有水利設施的利用外,也加入地方政府的力量,協助審查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有助加速再生能源推展。再生能源業者在政府躉購、與綠電自由市場間自由選擇,也會促進綠電發展。

這次修法開放業者可以在政府保證收購(躉購)制度與自由交易制度間相互轉換,不受限於20年的躉購合約,讓綠電能自由進入交易市場。用電大戶也必須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儲能,無法配合設置者則可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

在獎勵補助方面,增加儲能與發電研發;並強調公民參與綠電,包括近年新興的綠電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以及原住民地區的再生能源都在補助之列。

再生能源推動者:修法務實  樂見偏鄉公民電廠受支持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表示,偏鄉公民電廠發展不易,更需要政策的支持,樂見公民電廠被納入這次修正案中。用電大戶設置或購買再生能源的規範有助落實企業對環境的責任。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會理事長郭軒甫認為這次修法很務實。太陽能可以提供尖峰時間的用電,由於尖峰用電電價較高,廠商購買綠電加上憑證的價格未必不划算。過去綠電業者擔心到自由市場風險大,現在可以選擇回到躉購機制,相信會有更多業者加入市場。

達德能源(WPD)董事長王雲怡坦承已有業者跟他接洽購買綠電,就等修正案通過。不過,她也說明是否從躉購跳到綠電自由市場與價格有關,也要與融資銀行討論,現在無法馬上決定,但她肯定這次修法有助於再生能源發展。

十年大翻修  離岸風電競標是否入法  引發朝野討論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9年制定,以推廣國內再生能源利用,獎勵總量訂在650瓩至1,000萬瓩,並引入再生能源躉購制度,鼓勵民間先投資再生能源設備,再由政府以優惠的躉購費率保證收購綠電20年。

蔡英文政府上台後,設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為202520%。行政院於20181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同年立院初審通過,但10條保留送朝野協商處理;相隔一年,本週二(9日)完成協商,保留國民黨立委孔文吉所提三條條文仍送今日院會處理。其中第4-1條、4-2條規範離岸風電的遴選與競標制度,第3條則是相關的名詞定義。

離岸風電設置初期要求廠商須帶動國內相關產業,故採遴選制度;後期為壓低價格而採競標制度,兩者價差甚大,一度引發朝野討論。孔文吉批蔡政府倉促推動離岸風電,過程不公開,價格太高有圖利廠商之虞,因此主張競標與遴選入法,以便立院監督。表決後第3條採行政院版本,第4-14-2不予採納。

林全能在修正案通過後受訪時解釋,離岸發展初期成本較高,要經一段時間才能帶動國內產業的量能並降低價格,這一點在歐洲也是如此,經濟部已經多次澄清。

他也說明,遴選與競標的法源是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且經立法院核備,立委還是可以監督。

用電大戶與政府優先設置再生能源  


經過十年,這次修法配合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20%的目標,將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訂在202527GW,且規定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優先裝置再生能源。

用電大戶要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發電,包括裝設再生能源、儲能設備、購買綠電與綠電憑證、繳納代金四種方式。林全能於修正案審查中說明,將參考地方自治條例,以契約容量大於800瓩的業者為對象,估計五、六千家企業受到影響。

獎勵部分則包括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的研發,以及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的公民電廠、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與儲能設備。

躉購與自由市場可相互轉換  2000瓩以下簡化程序


今年初Google剛宣布亞洲第一筆綠電採購案就在台灣,綠電採購與自由交易的需求越來多。這次修法允許綠電以直供或轉供售出綠電(自由市場)後與躉購(政府收購)機制二者相互轉換。

在簡便程序上,未達2000瓩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程序簡化,改由地方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