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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9日 星期五

彰化太陽能自用電 二林太陽能自用電規劃 用電大戶太陽能自用電 陽光工廠太陽能產電自用 鐵皮屋頂自用電規劃


彰化太陽能自用電 二林太陽能自用電規劃 用電大戶太陽能自用電 陽光工廠太陽能產電自用 鐵皮屋頂自用電規劃
1.      該戶每個電表用電量都很高,超過台電累進電價1500度以上.
2.      非夏月用電電價每度:5.05,夏月用電電價每度:6.43.
3.      超過1500度以上夏月/非夏月平均電價為:5.51.
4.      安裝太陽能自用電來節省電費支出,初期建議每個用電場址各裝設30KW容量之太陽能自用電系統.
5.      預估投資效益:投資回收年限:預估4年左右即可(成本回收年數)
6.      公司提供5年保固,設備投資4年多即可回收投資,投資效益高.





彰化自用電規劃 太陽能自用電自發自用 即發即用節省電費支出 投資太陽能節省電費
1.      該戶使用自用電將500度以上台電用電轉為使用"太陽能自用電"可節省近8,454元電費支出(兩個月)
2.      夏月時電費加成,,可省近萬元電費支出(兩個月)
3.      RC水泥屋頂頂樓又可因為架設太陽能板做有效隔熱,進一步降低整體用電量.
4.      該戶使用電量不論夏月/非夏月都已經使用到台電電費計價方式最高電價,透過太陽能自用電來節省高額計費電價非常划算.
5.      用電集中於2樓電錶,太陽能自用電規劃設計併入2樓電錶表後.降低2樓電錶電費支出.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會,大型地面電站,能源局,台電,太陽光電業者,土地變更,增加饋線,升壓站,農業許可,年度躉售費率(FIT,模組價格,開發費用,每千瓦,太陽能電場,完工日,簽約日,投資IRR,綠電憑證,綠電電廠,電證分離,綠電憑證,電業法,綠電自由買賣,再生能源憑證,T-REC,,綠電憑證交易平台,碳交易市場,綠能產業,太陽能自用電,太陽能板買賣,逆變器賣賣,深循環電池買賣,太陽能支架,太陽能零件,太陽能專用線材,充放電控制器,發電自用,用電大戶,降低電費支出,太陽能蓄電,獨立型太陽能,太陽能自用,太陽能蓄電,太陽能儲電,太陽能充電,太陽能不斷電,太陽能UPS,太陽能發電,不斷電系統,UPS系統,緊急用電,有備無患,鋰離子電池,鋰鐵電池,自發自用,即發即用,不賣電,節省台電電費支出,累進電費,高電價,降低電費,裝太陽能發電自用,工廠降電費,

2019年7月27日 星期六

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


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
壹、 推動背景
美中之間的貿易衝突,讓國際產業分工出現重組,也對原有的經貿秩序帶來衝擊。為因應美中貿易爭端,已有台商表達回台投資意願。行政院賴院長研擬「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以廠商需求為導向,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政策措施,並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積極協助優質台商回台投資厚植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實力。




貳、 目標與適用對象
鑒於未來3年為吸引台商回台的關鍵期,為確保本方案能確實導引優質台商回台投資,加速如5+2產業創新領域等重要產業發展,促進產業轉型與經濟成長,茲訂定本方案之目標、實施期程與適用對象資格如下:
一、 目標:促成台商回台投資,打造台灣成為全球產業供應鏈樞紐。
二、 實施期程:3年(10811日至1101231日)。
三、 適用對象:需同時具備共同資格及特定資格其中之一項:
(一) 共同資格(須全部符合):
1.      美中貿易戰受衝擊業者。
2.      赴中國大陸地區投資達2年以上。
3.      回台投資/擴廠之部分產線須具備智慧技術元素或智慧化功能之企業。
(二) 特定資格(須符合至少一項):
1.      5+2產業創新領域。
2.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3.      國際供應鏈居於關鍵地位。
4.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
5.      經認定回台投資項目與國家重要產業政策相關。


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貿易戰,,川普總統,公平貿易,保護美國就業,貿易法規,技術投資收購,智慧財產權,由關稅,WTO爭端解決,投資限制,貿易衝突,國際產業分工,經貿秩序,美中貿易爭端,台商,回台投資,加速投資台灣,經濟部,科技部,勞動部,內政部,陸委會,財政部,行政院國發基金,推動製造業回流,吸引台商回台,美中貿易戰,5+2產業創新領域,高附加價值產品,關鍵零組件,國際供應鏈,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投資台灣事務所,國發會,工業局,投審會,勞動部,滿足用地需求,提供租金優惠,工業區,彰濱,南科技,雲林科技(石榴班區),花蓮和平,只租不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

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加速工業區的更新與立體化發展


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加速工業區的更新與立體化發展
日期:108-07-18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一、前言
為協助企業排除投資台灣的「缺地」障礙,行政院於106116日提出「公有土地優惠釋出」、「民間閒置土地輔導釋出」、「產業用地開發與更新」等3大策略,以及12項辦法,期於111年時提供1,827公頃合宜工業用地,解決產業用地需求。





二、適用範圍 
 
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由經濟部或地方政府管轄的工業用地或工業區,以及科學園區,且基準容積在240%(含)以下業者,最多可增加50%之容積獎勵,達到360%。
 
各地方政府管轄之都市計畫工業區,基準容積在240%(含)以下,並符合「已開闢基本公共設施」及「具計畫管理機制」。
 
屬非都市計畫工業區,並具「整體開發」性質,以依計畫管制開發為工業區者為限,包含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編定開發工業區,及其他各主管機關依該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總容積率以400%為上限。

 新增投資:(法定容積之15%為上限)
申請人平均新增投資金額
(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每公頃4.5億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1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之1%。
■ 能源管理:(法定容積之5%為上限)
1.   
取得「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證書者,核給法定容積之1%。
2.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者,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50%以上者,核給法定容積之2%。
3.   
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核定者,核給法定容積之2%。

 
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取得容積額度(合計上限為法定容積之30)
1.   
回饋金限定用於各該園區與其周邊相關使用或公共設施之改善。
2.   
捐贈產業空間需集中留設,經中央(經濟部)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意接管,再將獲取的產業空間,轉出租給其他需要之業者,以擴大業者進駐園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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