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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3日 星期六

立院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綠電自由化開先鋒


立院三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為綠電自由化開先鋒

20190412上稿編輯: 陳文姿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立法院今(12)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將2025年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從1,000萬瓩提高至2,700萬瓩以上,這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09年實施以年第一次大修。

增加彈性與需求  有助於擴大綠能 


經濟部次長、前能源局長林全能表示,這次修法對於再生能源推展有相當大的幫助。除了擴大圳路及利用既有水利設施的利用外,也加入地方政府的力量,協助審查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有助加速再生能源推展。再生能源業者在政府躉購、與綠電自由市場間自由選擇,也會促進綠電發展。

這次修法開放業者可以在政府保證收購(躉購)制度與自由交易制度間相互轉換,不受限於20年的躉購合約,讓綠電能自由進入交易市場。用電大戶也必須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儲能,無法配合設置者則可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

在獎勵補助方面,增加儲能與發電研發;並強調公民參與綠電,包括近年新興的綠電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以及原住民地區的再生能源都在補助之列。

再生能源推動者:修法務實  樂見偏鄉公民電廠受支持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長高茹萍表示,偏鄉公民電廠發展不易,更需要政策的支持,樂見公民電廠被納入這次修正案中。用電大戶設置或購買再生能源的規範有助落實企業對環境的責任。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會理事長郭軒甫認為這次修法很務實。太陽能可以提供尖峰時間的用電,由於尖峰用電電價較高,廠商購買綠電加上憑證的價格未必不划算。過去綠電業者擔心到自由市場風險大,現在可以選擇回到躉購機制,相信會有更多業者加入市場。

達德能源(WPD)董事長王雲怡坦承已有業者跟他接洽購買綠電,就等修正案通過。不過,她也說明是否從躉購跳到綠電自由市場與價格有關,也要與融資銀行討論,現在無法馬上決定,但她肯定這次修法有助於再生能源發展。

十年大翻修  離岸風電競標是否入法  引發朝野討論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9年制定,以推廣國內再生能源利用,獎勵總量訂在650瓩至1,000萬瓩,並引入再生能源躉購制度,鼓勵民間先投資再生能源設備,再由政府以優惠的躉購費率保證收購綠電20年。

蔡英文政府上台後,設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為202520%。行政院於20181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同年立院初審通過,但10條保留送朝野協商處理;相隔一年,本週二(9日)完成協商,保留國民黨立委孔文吉所提三條條文仍送今日院會處理。其中第4-1條、4-2條規範離岸風電的遴選與競標制度,第3條則是相關的名詞定義。

離岸風電設置初期要求廠商須帶動國內相關產業,故採遴選制度;後期為壓低價格而採競標制度,兩者價差甚大,一度引發朝野討論。孔文吉批蔡政府倉促推動離岸風電,過程不公開,價格太高有圖利廠商之虞,因此主張競標與遴選入法,以便立院監督。表決後第3條採行政院版本,第4-14-2不予採納。

林全能在修正案通過後受訪時解釋,離岸發展初期成本較高,要經一段時間才能帶動國內產業的量能並降低價格,這一點在歐洲也是如此,經濟部已經多次澄清。

他也說明,遴選與競標的法源是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且經立法院核備,立委還是可以監督。

用電大戶與政府優先設置再生能源  


經過十年,這次修法配合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20%的目標,將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訂在202527GW,且規定政府機構、公營事業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優先裝置再生能源。

用電大戶要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發電,包括裝設再生能源、儲能設備、購買綠電與綠電憑證、繳納代金四種方式。林全能於修正案審查中說明,將參考地方自治條例,以契約容量大於800瓩的業者為對象,估計五、六千家企業受到影響。

獎勵部分則包括新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的研發,以及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的公民電廠、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與儲能設備。

躉購與自由市場可相互轉換  2000瓩以下簡化程序


今年初Google剛宣布亞洲第一筆綠電採購案就在台灣,綠電採購與自由交易的需求越來多。這次修法允許綠電以直供或轉供售出綠電(自由市場)後與躉購(政府收購)機制二者相互轉換。

在簡便程序上,未達2000瓩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程序簡化,改由地方認定。

2019年4月12日 星期五

立院三讀 用電大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


立院三讀 用電大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

TVBS 2019/04/12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民國114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長蘇嘉全3日及9日兩度召集朝野協商後,僅剩下3條文保留,並在今天院會中表決。
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為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活化既有水利設施用於發電,修法後也將未達2萬瓩的小水力發電設施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範疇,同時也新增「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的影響,訂定未來兩年,及民國114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114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
為加強企業責任,三讀條文增訂,未來一定用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另外,經濟部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為活化綠能自由交易市場,三讀條文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共售電業躉購;若要改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為讓中央、地方共同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考量小容量的再生能源發展設備對電網穩定影響較小,因此設備認定等管理需求相對簡易。條文明定,再生能源發展設備達2000瓩以上者,由經濟部認定;未達2000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另外,國民黨立委孔文吉提案,將「競價、遴選」等用詞定義入法,他說,將能確保再生能源躉購制度、費率達公開、公平原則。民進黨團書記長鄭運鵬說,過去有在野黨立委、外界謬論說台灣沒有風,但競標、遴選制度有很多國際、國內廠商加入後,他們先說價格太高,等經濟部每年公布調降躉購價格後,他們又說價格太低,沒有廠商願意加入,這次修法中,也有躉售價格保證提高機制。經表決後,贊成者少數,未採納孔文吉提案。(中央社)

立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立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三立新聞網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文並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而三讀通過的第12條條文明定,用電大戶應裝設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未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與各方影響,訂定未來兩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條文也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向各售電業依照非再生能源的售電量收取費用,作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並用於再生能源的發電補貼。

另一方面,為活化綠能自由化交易市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若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立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用電大戶應裝設再生能源設備


立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用電大戶應裝設再生能源設備

2019/04/12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文並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而三讀通過的第12條條文明定,用電大戶應裝設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設備,未設置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與各方影響,訂定未來兩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條文也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應達2700萬瓩以上。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向各售電業依照非再生能源的售電量收取費用,作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並用於再生能源的發電補貼。

另一方面,為活化綠能自由化交易市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若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立院三讀 再生能源114年達2700萬瓩


立院三讀 再生能源114年達2700萬瓩

風傳媒 周思宇 2019-04-12

立法院院會今(12)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到2700萬瓩以上;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立法院院會今天處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長蘇嘉全3日及9日兩度召集朝野協商後,僅剩下3條文保留,今日表決處理。

根據三讀條文,增訂「為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制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活化既有水利設施用於發電,修法後也將未達2萬瓩的小水力發電設施納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範疇,同時也新增「海洋能」,指海洋溫差能、波浪能、海流能、潮汐能、鹽差能等能源。

通過條文明定,經濟部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的影響,訂定未來兩年,及2025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與方案並公告之;另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

為加強企業責任,三讀條文也增訂,未來一定用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根據通過之條文,經濟部應向各售電業依照非再生能源的售電量收取費用,作為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並用於再生能源的發電補貼。

為活化綠能自由交易市場,三讀條文也設置綠能躉購費率切換機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共售電業躉購;若要改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為讓中央、地方共同推動再生能源發展,並考量小容量的再生能源發展設備對電網穩定影響較小,因此設備認定等管理需求相對簡易。條文明定,再生能源發展設備達2000瓩以上者,由經濟部認定;未達2000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大翻修 重點有哪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大翻修 重點有哪些?

2019-04-12 15:33經濟日報 記者林彥呈╱即時報導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再生能源條例修正案。記者張文馨/攝影分享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用電大戶應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經濟部對此樂觀其成,強調本案有效優化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環境,有助於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的目標,但除此之外,本次修法還有哪些重點呢?

經濟部指出,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內容是朝「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因應電業法修正」及「擴大全民參與」三大主軸進行。

一、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

◎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力審再生能源申設案件,以達簡政便民。

◎由圳路式水力發電修正擴大獎勵圳路及利用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20,000瓩的水力發電系統。

◎簡化基金運作模式及刪除最低化石燃料費率規定。

2025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由1,000萬瓩提高至2,700萬瓩以上。

二、因應電業法修正:

◎配合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轉供等經營型態,保障其電能轉為躉購時所適用的費率。

◎強化併網及作業彈性,業者得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及引接線路。

◎適用簡化程序容量由未達500瓩放寬至2,000瓩。

三、擴大全民參與:

◎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就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地區設置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提供示範獎勵。

經濟部強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再生能源多元發展的重要方向,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研擬過程中,將邀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創造潔淨的電力及乾淨的空氣,達成能源、產業與環境永續的能源轉型願景。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年大翻修 六大修法重點解析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年大翻修 六大修法重點解析

20190412編輯: 陳文姿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立法院今(12)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定下2025年再生能源達27GW的目標。這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09年通過後第一次大修。

 

發展初期引入的政府綠電保證收購(躉購)制度,正逐步導向自由市場。這次修法中,政府躉購與電力自由交易二者可相互轉換,用電大戶也必須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或儲能設備、無法配合設置者則以購買綠電(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在技術方面,增加儲能、再生能源資源盤點的研發或補助。強調公民參與能源事務,近年崛起的綠電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場,也納入補助行列。

一、長期目標27GW  短期二年檢討一次

為配合再生能源202520%的目標,這是修法將再生能源推廣總訂在202527GW2,700萬瓩)以上的長期目標,以利廠商確認市場、進場投資。短期則訂每二年檢討、並公告推廣目標及其發展計畫(第6條)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解釋,27GW包括太陽光電20GW、離岸風力5.5GW、水力2.08GW及沼氣等。

二、綠電自由市場與躉購制度二選一   開放業者自由轉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年大修,遇上國際綠能趨勢,不少廠商都有購買綠電的需求。台積電南科與竹科的三奈米廠均已承諾使用20%的綠能,其中南科三奈米廠每年綠電需求高達10億度Google今年初也在台進行亞洲第一筆綠電採購案。

不過,由綠電發電業者以直供、或轉供售出綠電的綠電交易通常以「再生能源憑證」證明綠電來源與數量。國內規定綠電憑證(採直轉供方式)與躉購只能二選一,而國內綠電大多已經被綁在躉購合約,造成市場量能不足。這次修法開放躉購、直轉供雙軌可以互換,且保障去自由市場的綠電還可以轉回躉購,躉購費率追溯回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第9條)。

太陽能業者認為,此條例保障走向綠電自由交易市場的業者,將有助於更多再生能源離開躉購體系,除了促進市場交易量,也減少政府躉購的經費。同時擁有陸域、離岸風電的達德能源(WPD)董事長王雲怡,也坦承正在等這個法案修法通過,已經有不少業者跟他接洽購買綠電,至於是否從現行的躉購跳到綠電自由市場去賣?他表明就是在等這項修法通過,才能與業者、融資銀行進一步商討細節。

不過第9條也規範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以前與台電簽署的綠電契約,必須跟台電進行協商後才能到自由市場。能源局組長陳崇憲解釋,這是因為立法前的合約屬於私契約,但2009年立法後簽訂的躉購合約屬法律規範,不受此限。

三、公家機關與用電大戶增設綠能

這次修法要求用電器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需裝設一定容量以上的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也可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的方式代替。兩者都無法做到的,則已繳納代金的方式辦理,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第12條)。

至於用電大戶認定標準與應裝置再生能源容量,都未明訂在法規中,而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但林全能於法案審查中向立委說明,會參考已訂再生能源發展自治條例的縣市,將標準訂在契約容量大於800瓩的業者,約五、六千家企業受到影響。

標檢局參考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初估此法可促成每年15~16億度再生能源憑證的需求。由於需求增加,也會帶動更多綠電走向自由市場交易。

對於此條,再生能源業者表示肯定,不過,用電大戶的標準授權主管訂定、雖然具有彈性,但業者也擔心萬一政黨輪替,變動性也很大,還是希望能明訂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比較穩定。

除用電大戶外,法案也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者要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第12條)。

四、簡化措施 加強地方政府角色

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由地方政府認定,2,000瓩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第4條)。

過去只要超過500瓩就要走《電業法》程序,由於程序複雜,很多工業廠房屋頂太陽能可以蓋到2000瓩,因此只蓋到499瓩。此法通過後,如果能利用既有饋線,將有助於業者將廠房屋頂太陽能「蓋好、蓋滿」。

這次修法也規範自用發電設備未達2,000瓩者,業者得自行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引接線路與電力網互聯(第8條),此條主要為解決饋線不足地區必須要等台電興建的問題。

五、獎勵技術與資源盤點  儲能、熱利用入列

由於再生能源技術進展迅速,這次修法增加讓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可用於再生能源資源盤點、輔導成立認證機構(第7條)、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第711條);另也針對非發電類再生能源利用,例如太陽能熱水器等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13條)。

六、鼓勵參與  綠能合作社、公民電廠、原住民地區列入補助

近年強調民眾參與綠電的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的公民電廠都列入補助行列(第11條)。此外,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也有獎勵補助、並加權躉購費率(第911條)。

 註:現行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是由台電公司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簽約,以固定的優惠價格保證收購再生能源發電量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