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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4日 星期六

廢太陽能光電板回收處理規劃說明


廢太陽能光電板回收處理規劃說明
2020/2/14 0:0
我國自89年開始裝設太陽能光電板,其後裝設量即逐步成長,經濟部能源局復於101年起推動「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加速太陽能光電系統之裝設,裝設容量至107年約2.7GW
太陽能光電板生命週期為20年,每年約有因風災產生0.5%之損壞量,預估112年廢棄物數量約1萬公噸、124年起每年將超過10萬公噸。
太陽光電板組成
目前主流之矽晶類太陽能光電板主要成分含玻璃74.2%、鋁框架10.3%、電池4%;其組成方式則由電池與玻璃間由醋酸乙烯酯聚合物(EVA)黏著,鋁框緊密封裝太陽能電池,並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環境污染,故其廢棄後貯存、清除階段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處理費徵收方式及用途
現階段由經濟部能源局代徵費用,並先行保管,已於10821日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納入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費用1,000/KW,用以建立國內模組回收機制;另1081231日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模組回收費用為每度新臺幣0.0656元。
1081218日能源局公告修正「再生能源發展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增訂申設或更換者應繳交模組回收費用,模組回收費用原則分10年徵收,並於每年年底繳交當年度模組回收費用。
回收基金將運用於處理技術研發、輔導業者設立處理(模)廠及相關行政費用。
回收清除處理體系規劃
初期將採專案方式,輔導國內太陽能光電板製造輸入業者成立回收清除處理組織或協會,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工作。案場所有者應至環保署「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申請帳號後,輸入案場資訊與太陽能光電板資訊,廢棄前進行排出登記。
排出時登記
民眾或設置者如有廢棄太陽能光電板排出時,請至「廢太陽能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登記廢光電板排出資訊,包含模組序號、形式及數量。
通知回收清除
數量累計達50片,則通知廢棄物排出者於限定時間內,自行或由專案辦公室委託具廢棄物代碼為「D-2528裝置使用後廢棄之太陽能光電板」運送至指定暫存點或處理(模廠)業者。
處理
優先於國內處理,並以高值化為處理目標,倘有大量廢棄物產生,為減少廢棄物對國內環境影響,可優先考慮採境外處理(如德國、日本)。
: 「廢太陽能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專案辦公室專線電話(0358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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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用電大戶綠電義務!可漸進履行但不應免除責任


落實用電大戶綠電義務!可漸進履行但不應免除責任
最近,能源局依據去年剛修訂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預告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管理辦法草,但此預告卻讓很多長期推動綠能的朋友失望,產生了不少爭議,我要要求能源局不該在草案預告期滿後就立刻公告實施,應該再多花些時間,採納民間所提出的疑慮與建議,重新修訂辦法,才有可能達成去年國會通過修法的精神。
去年立法的原意是因為使用能源會產生環境成本,所以要求 #用電量較大的企,應該負擔多一些發展乾淨再生能源的社會責任與義務
不過,目前能源局的草案預告後卻引起爭議,許多關心再生能源的朋友認為,過去討論的用電大戶是指800瓩以上的大戶,🔎地方政府也是以800瓩為用電大戶標準,現在經濟部的草案卻是 #5000瓩以上才需要負擔設置再生能源責,這會導致8004999瓩的用戶,不用被納入法規的要求對象,且2025年才需要履行的期限,也太過寬鬆、遙遠,難以引導能源大用戶盡自己該盡的綠能義務,讓此條文修訂的立意喪失。
我認為,企業生產在台灣經濟產業有所貢獻,但因為用電大戶在生產或營運時,大量消耗的能源,不只是會有帳面上的會計成本,更會產生許多 #環境外部成,因此必須承擔更多責任,促成乾淨綠能的發展,因此去年的修法,確實是一大進步。
若好好依照新的母法條文訂定辦法,除了大用戶義務的履行,還可以產生以下重要影響的:
1促成更多大用戶工廠,好好利用屋頂裝設再生能源。
2創造更多再生能源的需求,促進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的活絡。
3讓更多資金進入再生能源的產業與市場中,加速技術與專業人力的發展。
4讓指標性的大用戶跟進政府投入再生能源,將對社會大眾的引導與教育產生重要的示範效果。
但現在預告的版本,可能讓原本的正向效應都難以發揮,讓該承擔義務的企業免除了應負的責任,最後發展再生能源的壓力,會都落在政府與大眾身上。
因此,我希望 經濟部 與能源局,能 #重新考慮此辦法的時程與納管門,用電大戶負擔綠電責任若有實施上的困難,可以考慮📌分階段逐步擴大要求的大用戶名單、或📌漸進履行的方式,甚至納入更多 📌有彈性的購電模式 都可放入思考,而不是直接免除理當該負擔的責任義務。
這段時間,民間團體和我的辦公室,都已和主管機關反映意見,我希望能源局在 #41日草案預告期滿 後,不該在連假後馬上就公告目前的版本實施,應該要再多些時間研議,多採納民間所提出的建議,修改辦法讓期程提前或降低納管的門檻,才有可能讓去年立法原意被落實,讓能源轉型的路走得更公平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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