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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 星期一

用地計劃書--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表

 

用地計劃書--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表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48374.html

 


有關於太陽能光電部分內容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劃: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或出具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太陽能產業公()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

附圖:太陽光電設備規劃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經檢具無法裝置書面意見者,免附)

 

無法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文件-內容

本公()會受○○○○委託就其用地計畫規劃之廠房及建築物進行裝設屋頂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評估,經○○○○○○日現地會勘,評估意見如下:

一、用地計畫規劃之廠房及建築物屋頂水平投影面積約為○○○平方公尺,經本公()會評估可裝設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之面積約○○○平方公尺,可裝設設備比例約為○%

二、因下列因素,無法裝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裝設比例未達廠房及建築物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評估說明如下: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說明饋線不足或其他原因(附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文件)

廠房四周有遮蔽物,致日照不足(附現場遮蔽物照片)

其他原因(附現場照片、說明具體原因)

以上均屬真實,絕無虛偽隱匿之情,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市(縣)政府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948182.html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

位於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土地面積未達未達二公頃者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土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變更為工業區

申請人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以前提出用地計畫之申請。

 

變更用地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規劃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

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經核定用地計畫之土地,未於辦理工廠登記時”<<一併檢附能源主管機關發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應檢查土地使用情形,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用地計畫之核定

 



 

補充:

a.申請範圍土地與相鄰農業用地應規劃隔離綠帶或設施。但相鄰之農業用地為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廠地範圍,於相鄰處得免留設

b.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少一點五公尺且面積不少

於申請面積百分之三十

c.用地計畫書規劃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

d.申請案件無前二項情形者,應將申請文件分送地政、工務(建設、建築管理)、農業、環境保護、水利及變更前目的事業等主管機關或單位,並會同實地勘查、審查後簽核具體意見於審查表。審查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