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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9日 星期三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有關於太陽能設置相關規定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有關於太陽能設置相關規定--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用地計畫書相關內容中有關營運管理計畫應包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計畫

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經核定用地計畫之土地,未於辦理工廠登記時一併檢附能源主管機關發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用地計畫之核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免予設置者,不在此限。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應於用地計畫核定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用地計畫完成工廠登記。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工廠登記,應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逾期未完成工廠登記者,用地計畫核定失效。


為因應及對抗氣候變遷危機碳關稅來襲-企業準備好了嗎 ?

為因應及對抗氣候變遷危機碳關稅來襲-企業準備好了嗎 ?

歐盟打算在2023年、也就是兩年後,開始徵「碳關稅」,要依生產過程的排碳高低、對進口商品開徵關稅,以出口為導向的台灣,若未及早因應恐從供應鏈消失。

 


國內即有學者曾表示,與其繳交碳關稅給其他國家,不如台灣自己先課徵碳稅/碳費,並用於國內,積極落實減碳,以免國家競爭力遭受嚴重衝擊。

 

有鑑於溫室氣體減量是國家大事,且徵收碳費攸關產業未來發展至鉅,爰我產業界提出下列建議,籲請政府必須有通盤的考量與配套: 

 一、溫室氣體減量是環境、經濟與社會問題,有關核配額、費率、減免等配套,應會同中央事業目的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且務必符合公平原則,不應有單一對象被碳費與總量重複管制的情形發生。 

 二、徵收碳費前須審慎評估對產業的影響,避免對產業競爭力和民生產生過大衝擊。 

 三、碳費徵收來自於產業,應以協助產業落實節能減碳為優先,加速產業進行結構轉型。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028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