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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7日 星期三

105年5月19日之前既有未登記工廠 既有建物之事實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105519日之前既有未登記工廠(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

既有建物之事實

105519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 必要時,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命令申請人 提出以下文件之一:

1. ()水或接()電證明

2.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

3. 建物使用執照

4. 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納稅證明

5. 建物登記證明

6.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 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

8. 戶口遷入證明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

指下列文件之一:

1.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 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 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2. 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且其申報營業地址 與廠址相符

3. 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與技術支 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 用證明,且其地點與廠址相符

4. 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與廠 址相符

5. 其他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 明之文件

 


除航照圖外,得以足資認定於105519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 處分書或裁判書替代之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 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工廠管理輔導法) 納管輔導金/營運管理金

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條件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三月十九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一、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二、屬低污染事業。

三、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

四、非屬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 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五、非屬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本部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前項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本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及製程。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不宜設立工廠者,應公布於本部網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知第一項應申請納管之工廠者, 得以書面通知其申請納管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第一年申請納管者,應一次繳清第一年納管輔導金;於第二年申請納管者,應一併補繳交第一年之納管輔導金。申請納管後,應於每年三月十九 日前繳交當年度納管輔導金。

第一項納管輔導金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納管申請書記載之廠地面積計算:

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新臺幣二萬元;

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 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

但每件每年最高繳 交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當年之納管期間不滿一年者,納管 輔導金按實際納管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收。

申請人未依前四項規定繳交納管輔導金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繳,屆期未依規定繳交者,應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