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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

分享—領航太陽能 102年度 台南善化 老大房陽光社區推廣案例


 
領航太陽能 102年度 台南善化 老大房陽光社區推廣案例

該案已成為 能源局陽光屋頂百萬座及台南市府 宣傳陽光社區之案例


 

陽光社區推廣有極高之難度,最主要在於社區住戶之共識,該案能順利迅速達成屋頂出租之共識最主要還是要感謝社區委員們的協助.

 

該社區共79,1029月經由社區主委與公司洽談陽光社區(屋頂出租),社區內已有4戶已自行投資太陽能光電設備,由於社區住戶對於陽光社區已有極高之共識,10月底時參與陽光社區屋頂出租之住戶已有28 ,1戶決定採自行出資方式參與.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5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5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發電之設備;其裝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二十五度、AM一點五、一千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私有建築物:指於本市領有建造執照及其使用執照者,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私有建築物(不含農業設施,但畜牧設施、農舍(自用、集村)除外)。

(三)設置費用:指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

(四)新開發社區:指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屬同一起造人且於同一日領得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新建案。

(五)陽光社區:
 
1、第一型:於連續相連之五戶(含)以上合法私有住商混合或住宅類透天厝安裝太陽光電系統,總裝置容量達二十峰瓩(含)以上,各戶相鄰間隔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
 
2、第二型:屬同一起造人且於同一日領得使用執照之透天厝社區且總設置戶數為五戶(含)以上或公寓大廈、總裝置容量達二十峰瓩(含)以上。

3、第三型:屬同一起造人且於同一日領得使用執照之透天厝社區且總設置戶數為十五戶(含)以上或公寓大廈、總裝置容量達六十峰瓩(含)以上。

三、補助對象及條件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法人或團體且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陽光社區申請案,不在此限)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為限。

()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法人或團體且非屬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兩造關係以獨資且該獨資之負責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四、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補助方式及適用對象,說明如下:
 
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五擇一):

1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2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3)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4)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5)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九十九萬元為限。

(二)如以陽光社區提出申請,但於後續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時,經本局派員查驗非屬陽光社區者,該案本局逕予撤銷,不得補正。

五、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截止日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妥補助申請書(附件一)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應取得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

(三)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影本。如申請人之設置場址為新開發社區,本項得以台電公司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代之。
本項文件未檢附者,申請案逕予駁回。
 
(四)如為連棟透天厝或透天厝社區,除需檢附上開文件外,需另填妥連棟透天厝/透天厝社區補助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附件二)

 (五)如為公寓大廈,除需檢附上開文件外,需另填妥公寓大廈補助申請同意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附件三)

(六)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四)

(七)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除前揭第(三)項文件外,其他應提送之文件如有不全或有錯誤者,申請人應自接獲本局函文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核簽註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二)簽註擬補助之預算科目、金額及原始憑證核銷方式。補助金額超過十萬元者,應專案簽報市府核定並檢附該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支用情形表。

(三)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該案件逕予撤銷,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同一設置場址向本局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補助,以一次為限,如獲得核定補助一經申請撤銷,不得再次申請。

(六)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以先到先審為原則,本年度預算用罄或經費不足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者如非新開發社區,應自接獲本局函文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太陽光電系統設置及與台電公司完成併聯試運轉,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竣工審查,經本局審查通過後撥付補助款: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五)。

2、補助款領據(附件六)。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七)。

4、安裝廠商出具之繳費證明收據正本。

5、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黏貼原始憑證(收據正本))(附件八)。

6、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

8、太陽光電系統成果照片。

9、核准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申請人因故無法檢附繳費證明收據正本者,應檢具切結書並提出說明,改檢附繳費證明收據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戳及申請人印鑑,俾憑審查辦理。

(二)受補助者如為新開發社區,應自接獲本局函文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完成太陽光電系統設置及與台電公司完成併聯試運轉,其它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間為接獲本局函文之日起十日內。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四)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受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受補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五)受補助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太陽光電系統補助計畫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期限視本局年度預算會計作業而定。

(六)受補助者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未依限辦理核銷者,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七)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受補助者得於接獲本局函文之日起十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本計畫補助,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留存受補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四)太陽光電系統設置完成後,二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受補助者應予以配合。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及未接受實地抽查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五)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與受補助者訂定補助契約。

十、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十一、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金門縣政府105年度發展再生能源(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作業要點


金門縣政府105年度發展再生能源(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作業要點


發佈單位:建設處
 

中華民國1050111日府建商字第1050000772號令制定公布
 

一、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峰瓩(kWp):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計算單位,指所裝設之太陽光電模組於標準狀況(太陽電池溫度25AM1.5 1,000W/㎡太陽光照射)下額定功率之總和。
 
三、申請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申請人資格: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或設立登記或立案於本縣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2、申請人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起造人。但公寓大廈得由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
 
1、設置於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私有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2、未曾受同性質之補助。

3、申請人應於104年及105年度期間取得權責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同意備案(依權責機關同意備案發文日為準)但於104年度期間已取得本府補助許可者,不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須由申請人自行出資。建築物出租或出借於他人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者,不得申請補助。

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若妨礙自然村或歷史建築物原始景觀時,本府得不予補助。

四、補助方式如下:
 
()補助之順序,依本府受理申請先後順序辦理。

()本年度補助預算額度由本府公告,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額度時,本府得公告停止補助之申請。但本府另有預算得支應時,得公告繼續受理補助之申請,補助迄預算用罄為止。

五、補助標準如下:
 
()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九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 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申請人為領得使用執照一年以上,且戶數達三十戶以上之公寓大廈者,其補助標準依第一、二款規定採二倍計算,每一申請案及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六、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府申請補助許可;收件日期以申請案件送達本府之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申請人證明文件:自然人者之身分證影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設立登記或立案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經權責機關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免請領雜項執照者免附)。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之門牌整編證明影本(門牌號碼與建築物使用執照相符者免附)。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築物為二人以上共有者,申請人為單一人時,應檢具他共有之同意文件或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補正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駁回。

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核准補助之。

申請人應於1051130日前(依本府收文日期為準),依第七點規定向本府申請補助款撥付,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補助處分失其效力。

七、申請人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後,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並製作電子檔一份,格式為pdf)向本府申請補助款撥付。(申請文件格式如附件)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款撥付申請書。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築物位置圖、基地地盤圖及現況圖。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規劃設計圖說。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施工前、中、後含四周建築物之現場照片。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款領據。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及費用單據影本。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併聯完成證明文件。

()本府核准補助許可文件影本。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使用執照或免請領雜項執照備查函影本。

()切結書。

(十一)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本府接獲申請人申請補助款撥付,應於十日內派員現勘,經審查符合於本要點規定者,一次撥付全額補助款。

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經本府通知補正之次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予以駁回。經駁回之案件,本府得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完成之數量與申請核准補助之數量不同時,依下列規定補助:

()建置完成之數量較申請核准補助之數量多者,依申請核准補助之數量核給補助款。

()建置完成之數量較申請核准補助之數量少者,依建置完成之數量核給補助款。

八、受補助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配合本府執行設置完成後經本府給予補助款之日起五年內之示範展示,並同意本府將受補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計、圖像、模型運用於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以達推廣宣導太陽能光電之目的。

()同意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承辦單位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情形及現場資料之收集。

()應維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安全運轉,並善盡維護責任;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受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九、受補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返還已撥付補助款之全部或ㄧ部:
 
()受補助者未履行前點之義務,經本府或相關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履行。

()經權責機關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

()檢附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違法之情事,經本府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

十、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案件,如有爭議,得由本府召開專業審議委員會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