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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8日 星期日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用電大戶修正草案 用電大戶5000kw以上 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用電大戶修正草案 用電大戶5000kw以上 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用電大戶條款

用電大戶條款即將上路 傳產用電大戶 超前部署綠電 搶占綠能商機

再生能源修正條例今年11月公告的草案「用電大戶條款」,台電契約容量5000瓩用以上之用電大戶必須強制裝設或採買至少10%500瓩以上再生能源自發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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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經濟部表示,首批大戶約300多家,最慢須在20254月前安裝完畢.用電大戶有什麼方面可以滿足至少10%再生能源的要求呢? 依草案規定有四種方法:

1.    設置綠電設備(應為高於契約容量10%之上之再生能源)

2.    設置儲能設備

3.    購買綠電憑證(每年)

4.    繳納代金(每年)

而這四種方案中,對大戶而言最省錢的做法仍是自行安裝,其次才是購買綠電或憑證、購置儲能設備;繳納代金則是最昂貴作法。

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第一種方式---設置綠電設備--義務裝置容量

5年完成: 行政院給予用戶5年裝設期限,裝設契約容量10%之義務容量,

4年完成: 提前一年完成者給予應裝設裝設契約容量9%之義務容量

3年完成: 提前兩年完成者給予應裝設裝設契約容量8%之義務容量

設置綠電設備(太陽能,,)相關裝設地點及電力輸送方式規定--

依義務容量規定裝設完成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只能提供做為給廠內自用,或以直供或轉供傳輸至其他用電大戶地址.

可設置地點:

A.於用電地址內新建(並內線,自發自用)

B.於其他地點新建,並以直供或轉供傳輸至用電地址

C.購入用電地址或其他地址內已建置完成之再生能源設備

(用電地址已出租給能源商並投資裝設躉售型再生能源設備,須改裝/改申請並內線,提供自發自用)

 

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第二種方式---設置儲能設備

所需設置容量=義務裝置容量*最小供電時數2小時.

(備註:儲能設備占地面積相對較小、建置時間較短,也可以當作削峰填谷、備用電源,未來更能藉由調度電力來尖峰與離峰不同的電價,進而降低契約容量,只是包含調度及管理電池的軟體系統,儲能整體建置成本較高,也無法賺錢、經濟誘因較低,同時也因為台灣的儲能系統學習曲線尚未完善,建置案場較少,融資難度比裝設太陽能板還要高。)

 

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第三種方式---購買綠電/再生能源憑證

A.由再生能源發電業者透過轉供方式將自有再生能源產生之電能出售予用電大戶

B.由售電業者(再生能源/綠能整合商)整合各種綠電來源與發電量,整合後轉供出售與用電大戶

 

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第四種方式---繳納代金

年繳交金額=義務裝置容量*2500/*當年度代金費率(暫定4.06/)

購買綠電憑證

年購買額度=義務裝置容量*2500/*再生能源憑證交易價格

(備註:按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建議,一張再生能源憑證的建議交易價格在每張新台幣1,000~2,200元之間,相當於每度售電有額外的1~2.2元的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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