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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7日 星期日

新社農業設施菇舍 農電共生 營農型太陽能 屋頂太陽光電系統 承租香菇寮屋頂

新社農業設施菇舍 農電共生 營農型太陽能 屋頂太陽光電系統 承租香菇寮屋頂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93553.html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電 進行簡易水土保持 興建鋼構菇舍+太陽能發電系統

一地兩用營農型光電 農電共生太陽光電系統 增加菇農20年長期收益

農業生產設施可以申設附屬的綠能設施,把綠能設施變成農業設施的一部分,使農業經營與綠能結合。

農地要合法做太陽光電,基本上可非為營農型非營農型兩大類。 簡單來說,營農型必須與農業生產結合,並維持一定(平均產量7)產量 營農型必須以農業生產為主,太陽光電是屬於附屬綠能設施,必須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寫經營計畫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實際有從事農業生產),始得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接下來才能做附屬綠能設施(太陽光電)


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說明

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說明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93549.html


 

行政院「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設置目標分為屋頂型與地面型,地面型設置目標包含鹽業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域、水域空間、掩埋場及污染土地等各類型場域。因應綠色能源發展已為各國趨勢,為使污染土地多元化利用,並配合政府能源政策,本署於110121日修正發布「受污染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審查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審查作業原則),針對受污染土地提供得結合太陽光電發展的多元利用方向

審查作業原則將適用範圍納入地方環保機關進行污染改善中或已完成改善之污染土地,由申請者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後,向地方環保機關提出申請文件,並確保污染改善不受太陽光電設施設置作業影響;此外,要求申請者與地方政府簽訂行政契約,繳還相關代為支應之改善費用,並確認雙方權利義務與土地所有人權益。

透過太陽光電業者與地方政府合作投入污染改善及管理,可有效發揮土地效益與提升環境品質;同時能達到土地利用、綠能發電並降低環境衝擊,且土地所有人亦得獲益,以達土地利用、能源政策發展及環境永續經營等多贏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