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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 星期四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相關規定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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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地面起算九公尺以下。

前項設備屬仰角非固定者,僅得設置於地面,以固定仰角三十度為計算標準,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不適用前項第三款但書之規定。

第一項之設備設置新設頂蓋者,該頂蓋最大設置面積不得超出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範圍。

架高於設置面之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設施,其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整體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三十。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屋頂、露臺或屋頂突出物者,得視為屋簷,其最大設置範圍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外一公尺為限,且不得超過建築基地範圍。

第一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屋頂,如有違章建築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不得影響公共安全及妨礙違章建築處理,其適用類型如下:

一、結構分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分立。

二、結構共構型:太陽光電設備(含支撐架)與違章建築結構共構。

三、設備安裝型(非屬建築行為):太陽光電設備直接安裝於既存違章建築屋頂上。


公寓大樓屋頂出租給能源商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評估-一條龍太陽能投資設計規畫 光電統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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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該案為公寓大樓案件評估要出租屋頂裝設太陽能案件

2.      此公寓大樓並未成立管理委員會,需依「民法第 820 條」相關規定辦理,才能合法申請於頂樓上方架設太陽能光電遮陽棚

3.      該建物頂樓屋突位於建物中間位置,且有一定之高度,會造成北面頂樓區域有嚴重遮陰狀況,不適合裝設太陽能板

4.      建物頂樓南面空間,可設置太陽能容量僅約20kw,與一般透天厝屋頂出租案件相比該案工程造價高於透天厝屋頂,投資回收年限拉長至10年以上

原因:

a.       搭設太陽能棚架及從頂樓拉現址樓下時,施工時須使用更大台之吊車,需要拉線之距離也較高,管線等線材成本高,整體施工費用高於一般透天厝案件

b.      無管委會之公寓大樓須有一定人數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並提供相關同意文件

c.       頂樓空間屬於開放之區域,出入住戶眾多,設置於頂樓之光電系統無法有效確保不遭出入人員之破壞,也可能求償無門.

5.      綜上,由於該案可設置容量小,整體光電系統造價成本高,及不意維護等問題,拉長投資回收年限,已詢問過公司配合之投資人無意願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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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屋頂要加裝光電板,必須受公寓大廈規約限制,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得已設置。

公寓大廈屋頂裝設太陽能板由於產權較為複雜,需經過一定比例的所有權人同意才能設置,以下就比例人數簡單說明:

.已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2/3以上出席,出席3/4以上同意。

32條:依第3 條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及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5以上出席,出席1/2以上同意。

33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4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註:屋頂不得約定專用】

 

.未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30人之公寓,屋頂面積300坪為例

1.      需要經15人以上(16)之同意(共有人過半數)

2.      同意人之持分合計要超過150坪以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3.      如果同意人持分超過200坪以上,則不須15人以上之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者,其人數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