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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4日 星期一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用地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用地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https://studio.youtube.com/video/VFIuqKY81eo/edit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62448.html


 

一、基本資料。

二、廠地及鄰近環境概況:

(一)鄰近農業生產環境說明。

(二)鄰近農業灌溉排水設施說明。

(三)申請範圍土地之周邊毗連土地目前使用現況。

(四)用地變更後對鄰近道路影響。

三、土地使用計畫:

(一)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二)土地使用地編定圖、表。

(三)經建築師簽證,依據建築線指示(定)圖、容積率、建蔽率規定規劃之建築物與廠區配置,及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防火間隔規劃。

(四)隔離綠帶或設施配置。

(五)景觀計畫。

(六)廢(污)水排放計畫:應具體規劃廢(污)水排放機制。

四、營運管理計畫:

(一)計畫期程。

(二)預期效益。

(三)回饋金繳納機制;如採分期繳納者,檢附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回饋金採分期繳納應辦事項切結書。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建物屋頂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者,建議如下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建物屋頂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者,建議如下:

**只有「未登記工廠納管函」或「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者尚無法申請設置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62423.html

 


1.      如該建物取得使用執照者出具使用執照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

2.    如該建物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出具建築執照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

3.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預計按照「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提具「用地計畫書」申請土地變更者,得於取得「用地計畫書核定函」後復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避免後續因建物拆除而再次申請設備搬遷。

4.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取得「特定地區申請整體(或個別)變更編為丁種建築用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建議取得建築執照後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避免後續因建物拆除而再次申請設備搬遷或設備場址一般異動。

5.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無意願提具「用地計畫書」申請土地變更者,得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出具「特定工廠登記函」向本府申請設備認定,只有「未登記工廠納管函」或「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者,尚無法申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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