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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 星期日

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用電大戶 需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設置儲能設備 繳納代金

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用電大戶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設置儲能設備 繳納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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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條款重點 綜觀用電大戶條款可歸納出五大重點

(1)再生能源義務 用戶係指與公用售電業(即台灣電力公司)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者,辦法生效 2 年後(2023 年起),每 2 年定期檢討

(2)義務容量為契約容量的 10%

(3)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

(4) 5 年緩衝期

(5)提供既設再生能源設備者,其義務裝置量最高可抵減 20%之優惠,若義務人於3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80%以上者,得減免 20%;若義務人於 4 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 90%以上 2 者,得減免 10%,若加成兩項優惠,企業最高可享 40%義務量減免。

為使義務人可彈性履行義務,主管機關提供 4 種方法供業者選 擇,分別為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行設置儲能設備、購買再 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繳納代金。

 

考量 4 種不同方案成本效益,用戶 可能採取優先次序為

(1)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2)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3)設置儲能設備

(4)繳納代金。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不但沒有電費額外支出甚至可節約電費支出。

若採用「購買再生能源 電力及憑證」,若企業在購售電合約談判上具有一定議價能力,則具 備優勢。

「設置儲能設備」,儲能設備成本需再降低,才有競爭力。

「繳納代金」相較於其他方式所需額外支出費用較高,亦有減損企業形象之可能,企業較不可能採取此途徑。

此外,為引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落實義務,使其可如期如量逐步完成義務,義務人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二年度三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並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四年度起,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設 備運轉資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 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再生能源憑證協助義務者達成義務之作法 再生能源憑證代表再生能源發電對有利於環境屬性的產權,可視為一種綠電身分證明,也是一種綠電履歷。 根據用電大戶條款第 6 條第 1 項與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若義務 者採用「自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作為履行方式,且該案場有申請自發自用再生能源憑證,則可確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期間發電功率 平均值是否達成 80%;若義務者採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履行義務,可透過憑證的管理精確掌握再生能源電力轉供至特定電號之電力來源,協助達成義務認定,除此之外,憑證不僅可使用電大戶符 合法律規定,亦能將所持有之憑證應用於 CDPRE100、行政院環保 署溫室氣體盤查計算等鏈結項目。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用地計畫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用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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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計畫

一、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申請表

二、切結書

三、特定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四、計畫內容

1 章基本資料

1.1    計畫申請範圍

表一、土地使用清冊表

1.2    工廠現況

1.3 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

1.4 土地使用現況說明

2 章廠地及鄰近環境概況

2.1 鄰近環境概況說明

圖一、廠地及鄰近地區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5000)

2.2 鄰近農業灌溉排水設施說明

圖一、農路、農業設施及灌溉排水系統圖(比例尺不小於1/1200)

2.3 周邊毗連土地目前使用現況

圖一、週邊毗連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圖

2.4 道路影響說明

3 章土地使用計畫

3.1 土地使用及編定計畫

表二、申請變更編定範圍設施使用強度計畫表

圖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比例尺不小於 1/1200)

圖五、土地使用地編定圖

圖六、建築配置平面圖(比例尺不小於 1/1200)

圖七、建築物拆除範圍圖

3.2 防火間隔規劃

圖八、防火間隔規劃圖

3.3 ()水排放計畫

4 章營運管理計畫

4.1 計畫期程

25 表三、計畫期程說明表

4.2 預期效益

4.3 變更低污染行業(若無變更免提)

4.4 回饋金繳納機制

4.5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劃

圖九、太陽光電設備規劃圖

附錄

五、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六、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

七、環保相關資料或許可文件

八、環境影響評估核定文件

九、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文件

十、用水計畫或計畫核定文件

十一、委託書

 



 

特定工廠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用計計畫書 隔離綠帶規劃

特定工廠變更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用計計畫書 屋頂太陽能光電系統配置規畫


特定工廠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利用毗連土地做為隔離綠帶 租賃同意書

特定工廠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利用毗連土地做為隔離綠帶 租賃同意書

○○○○工廠設廠需要,需使用下列毗連寬度1.5公尺以內之土地規劃為隔離綠帶並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本人同意下列土地範圍供○○○○工廠用地計畫作為隔離綠帶之用,不得移作其他使用用途,特立此同意書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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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綠帶或設施拆除切結書

申請土地變更,應依照核定用地計畫附款事項,將用地計畫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範圍內,應拆除之既有建築物或其他不符合規定之使用,於申請廠房使用執照前拆除,並完成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經取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始得請領使用執照。

未完成附款事項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用地計畫之核定、註銷核發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將土地恢復原編定。

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均切結承諾依照核定用地計畫之附款事項辦理,並願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於土地參考資訊檔登錄前項附款事項以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管制使用執照之申請,且申辦廠房使用執照者,以用地計畫申請人為限。

 

申請人應於用地計畫核定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用地計畫完成工廠登記。但申

請面積達二公頃以上,需擬具開發計畫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二年期間於

開發許可核定次日起算。

申請人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工廠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展延;其申請展延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

年三月十九日;逾期未完成工廠登記者,用地計畫核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