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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日 星期三

特定工廠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評估規劃

特定工廠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評估規劃: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55186.html


 

1.      土地面積:1333平方公尺 建蔽率70% 符合面積要在933.1平方公尺

2.      廠房現有實際面積: 1088平方公尺 超出地目變更相關規定

3.      廠房北面現況為物流倉儲,不知是否有申請特定工廠登記(1.5米隔離綠帶)

4.      廠房南面有一農舍+鐵皮屋廠房,,鐵皮屋廠房部分需確認是否有申請特定工廠登記(1.5米隔離綠帶)

5.      廠房後側為國有土地,應無需預留1.5米隔離綠帶

6.      廠房兩塊地號為台中市府所有(現規劃為道路)無需預留1.5米隔離綠帶

7.      廠房前方需去申請建築線,並預留一定空地比符合建蔽率70%之規定.

 

特定工廠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評估規劃:

法規: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進行地目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需於廠房屋頂上設置面積50%以上之太陽能光電系統

土地:1333平方公尺*70%=933.1平方公尺=282.2

282.2坪建議建置100kw以內之太陽能光電系統//100kw以內每度賣電價格4.8837, 100kw以上每度賣電價格4.4970(每度價差:0.3867)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10 06 21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54943.html

 


1.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位於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2.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非屬前項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3.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非屬第一項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

一、   土地面積未達五公頃者,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用地計畫:

A.  未達二公頃者,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B.  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依本辦法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後,併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審議規範)擬具開發計畫,取得開發許可核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適當使用地類別。

二、   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管制規則及審議規範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工業區,不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