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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7日 星期日

用電大戶條款重點-綜觀用電大戶條款可歸納出五大重點

用電大戶條款重點-綜觀用電大戶條款可歸納出五大重點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174080.html





 

(1)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係指與公用售電業(即台灣電力公司)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 5,000 瓩以上者,辦法生效 2 年後( 2023 年起),每 2 年定期檢討

適用對象範圍;

(2)義務容量為契約容量的 10%

(3)企業若有多個電號屬用電大戶,可合併計算義務,以總量規劃義務履行方式;

(4) 5年緩衝期;

(5)提供既設再生能源設備者,其義務裝置量最高可抵減20%之優惠,若義務人於3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80%以上者,得減免 20%;若義務人於 4 年內完成相當於義務裝置容量 90%以上者,得減免 10%,若加成兩項優惠,企業最高可享 40%義務量減免。

 

為使義務人可彈性履行義務,主管機關提供 4 種方法供業者選擇,分別為自行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自行設置儲能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或繳納代金。若考量 4 種不同方案成本效益,用戶可能採取優先次序為

(1)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不但沒有電費額外支出甚至可節約電費支出。

(2) 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若採用「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若企業在購售電合約談判上具有一定議價能力,則具備優勢。

「設置儲能設備」,儲能設備成本需再降低,才有競爭力。

(3) 設置儲能設備

「設置儲能設備」,儲能設備成本需再降低,才有競爭力。

(4) 繳納代金

「繳納代金」相較於其他方式所需額外支出費用較高,亦有減損企業形象

之可能,企業較不可能採取此途徑。

此外,為引導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落實義務,使其可如期如量逐步完成義務,義務人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二年度三月底前,完成申報義務執行計畫書,並應於義務契約容量通知日之第四年度起,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之設備運轉資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者,應提供再生能源憑證及電能直轉供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常見之再生能源憑證(RECs)用途

常見之再生能源憑證(RECs)用途


 

發行再生能源憑證(RECs)目的,是為證明電力來源屬於再生能源,可作為電力用戶購買綠色電力的依據。另外,對於自願性及義務性憑證需求者而言,如自願性憑證需求者主要為住宅、工商業用戶等,藉由購買RECs來支持再生能源;義務性憑證需求者則為,電力供應商或被賦予再生能源配合之傳統發電業者等,透過採購RECs來滿足相關法規之要求。依據本研究所蒐集的資料,整理發現再生能源憑證(RECs)用途如下:

1.   RPS配額之額度抵換:

採行RPS機制的國家,會要求電業或傳統發電業按發電量比例購置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憑證(RECs),而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則可按再生能源發電類型販售電力及RECs證書給有需求的抵換業者,採行此作法的國家如英國、中國(2018年起實施)及美國等國家。

2.間接能源排放溫室氣體減量:

根據國際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之間接能源排放溫室氣體盤查準則(Scope 2)規範,企業若需計算使用再生能源之排放量,可以國家公告之再生能源排放係數計算。因此,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化石燃料所生的電力,導致產生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可購置RECs來減少或抵換原本電力的溫室氣體排放,如東京都在「東京都排放交易制度」下,於2017年度以前,允許企業購置RECs來抵換企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

3.企業自願性認購:

一些承諾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為能減少能源使用所造成的社會環境負擔,因此會自願性的購買綠色電力或RECs來減少化石能源之使用。另外部分企業因受到國際大型企業要求,其生產過程之能源使用須符合大型企業之能源使用要求,故需購置RECs或綠色電力來滿足其需求。如GoogleApple等企業均要求轄下的營運中心或資料中心,因使用綠色電力或購置RECs憑證。


廢太陽光電板回收處理規劃說明

廢太陽光電板回收處理規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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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國自89年開始裝設太陽能光電板,其後裝設量即逐步成長,經濟部能源局復於101年起推動「陽光屋頂百萬座」計畫,加速太陽能光電系統之裝設,裝設容量至107年約2.7GW

太陽能光電板生命週期為20年,每年因風災約產生0.5%之損壞量,預估112年廢棄物數量約1萬公噸、124年起每年將超過10萬公噸。

太陽光電板組成

目前主流之矽晶類太陽能光電板主要成分含玻璃74.2%、鋁框架10.3%、電池4%;其組成方式則由電池與玻璃間由醋酸乙烯酯聚合物(EVA)黏著,鋁框緊密封裝太陽能電池,並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環境污染,故其廢棄後貯存、清除階段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處理費徵收方式及用途

現階段由經濟部能源局代徵費用,並先行保管,已於10821日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納入太陽光電模組回收費用1,000/KW,用以建立國內模組回收機制;另1081231日公告訂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模組回收費用為每度新臺幣0.0656元。

1081218日能源局公告修正「再生能源發展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增訂申設或更換者應繳交模組回收費用,模組回收費用原則分10年徵收,並於每年年底繳交當年度模組回收費用。

回收基金將運用於處理技術研發、輔導業者設立處理(模)廠及相關行政費用。

回收清除處理體系規劃

初期將採專案方式,輔導國內太陽能光電板製造輸入業者成立回收清除處理組織或協會,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工作。案場所有者應至環保署「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申請帳號後,輸入案場資訊與太陽能光電板資訊,廢棄前進行排出登記。

排出時登記

民眾或設置者如有廢棄太陽能光電板排出時,請至「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https://pvis.epa.gov.tw/)登記廢光電板排出資訊,包含模組序號、形式及數量。

通知回收清除

數量累計達50片,則通知廢棄物排出者於限定時間內,自行或由專案辦公室媒合具廢棄物代碼為「D-2528裝置使用後廢棄之太陽能光電板」運送至指定暫存點或處理(模廠)業者。

處理

優先於國內處理,並以高值化為處理目標,倘有大量廢棄物產生,為減少廢棄物對國內環境影響,可優先考慮採境外處理(如德國、日本)。

: 「廢太陽光電板回收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專案辦公室專線電話(03582-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