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800瓩(kW)以上的用電大戶
太陽能發電系統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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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依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要求轄內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設備,其中太陽能發電是主要的選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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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與台電簽訂契約容量在 800瓩(kW)以上的電力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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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義務:公告指定的電力用戶應於公告日起三年內,於用電場所或臺中市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 10%以上的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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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若因屋頂、結構、日照等限制無法達到設置容量,用戶可以選擇以下方式履行義務:
o 設置於關係企業或負責人擁有的建築物屋頂(限臺中市轄內)。
o 購買綠電憑證(視為節能措施)。
o 設置儲能設備。
o 繳納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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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逾期未依規定設置、未採行替代方案或未申請展延者,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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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措施與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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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 若因建築或空間限制無法如期完成,可申請最長2年、最多2次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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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設置: 可申請「僅設置最佳容量」或將設置地點移至其他自有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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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節能: 可提出設置其他節能設備或措施以補足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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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再生能源: 可透過「租賃屋頂給系統商」或「自行設置」方式,參與太陽能光電系統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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