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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 星期二

特定工廠出租/自建閒置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

特定工廠出租/自建閒置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            

特定工廠在朝向合法化的過程中"依規定"需在廠房屋頂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948443.html

 


Google AI 摘要

特定工廠在朝向合法化的過程中,依規定需在廠房屋頂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這不僅是符合環保和綠能政策的要求,也與土地變更相關。 這些太陽能設備的設置,有助於降低對傳統能源的依賴,並可能降低工廠的能源成本。

特定工廠與太陽能的關係

特定工廠登記:

這是為了協助未登記工廠(包括農地工廠)合法化的制度。

土地變更:

特定工廠在申請將土地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通常會被要求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

法規依據: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設置目的:

除了符合法規,也希望藉此推動綠能發展和降低碳排放。

特定工廠設置太陽能的相關規定

強制性:

特定工廠在申請用地變更時,通常會被要求設置太陽能設備。

排除條款:

若有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可提出證明免予設置。

審查程序:

與一般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能的程序大致相同,但經濟部有協調相關文件,以便特定工廠業者申請。

文件要求:

需要提供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等。

安全考量:

確保太陽能設備的安裝安全,避免危及建築結構。

其他注意事項

餘額躉售:

太陽能發電系統可採用餘額躉售模式,將多餘的電力賣回給台電。

費用考量:

設置太陽能設備可能涉及費用,但同時也能降低電費支出,並有助於取得土地合法化。

專業協助:

建議尋求專業的太陽能公司協助規劃和安裝,確保符合相關規定和安全標準。


農業設施閒置屋頂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經營農業兼發電

農業設施閒置屋頂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經營農業兼發電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3948411.html

 


農地上如何申設綠能設施?

1. 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第28條):經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許可並具農業生產經營事實之農業設施,其屋頂可依容許辦法規定,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申請。

2. 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第29條):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推動農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專案計畫範圍內,並符合其計畫措施者,可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於經營計畫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第30條):符合特定區位及條件者,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並依第4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1)設置目的。

2)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3)計畫構想:包括計畫期程、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內容,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並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等文件。

綠能設施的設置面積上限是多少?

1. 營農屋頂型綠能設施(第28條):農業設施屋頂附屬綠能設施:除容許辦法第13條附表一之規定,網室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及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不得超過屋頂面積40%外,其餘領有建築執照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等建築物得依法申設綠能設施,惟須依農業經營計畫內容確實做農業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設施內之動植物生長。

2. 營農地面型綠能設施(第29條):依據容許辦法第7條之規定,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40%

3. 非營農型綠能設施(第30條):依據容許辦法第30條,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

如何認定確有農業經營事實?

依據本部104825日農企字第1040012614號函說明,有關查核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之審認,農業主管機關得以申請人所提經營計畫之栽種作物,依農業統計年報該等作物近三年產量平均值之7成估認最低生產量,作為合理農業經營事實之判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