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111年度推動屋頂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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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及企業於本縣合法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願景,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 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謂「指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
(二) 設置者: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之申請人,且應為本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三) 設置案場: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所申請之「設備登記」
三、補助方式:
(一) 申請補助期間:
1. 自公告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至經費用罄為止,向本府提出補助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 補助期間屆滿前,本府得視補助款餘額,於本府工商發展處網站公告提前終止補助或延長補助期間。
(二) 補助資格:
1. 本縣轄內設置再生能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於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前取得設備登記者。
2. 本縣轄區內非全棟從事營業行為之合法建築物上,且其使用執照登載為全部或部分集合住宅、住宅或農舍使用。
3. 同一設置場址(相同地址或經同意備案認定應合併計算者)已向本府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府將不重複補助,且同一設置者(即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1案。
(三) 補助標準:
1. 設置總設置容量在10瓩(含)以下者,每瓩(小數點採無條件捨去法,以下同)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4,000元。
2.
設置總容量逾10瓩,且在30瓩(含)以下者,其10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10瓩部分,每瓩補助3,000元,至多補至30瓩,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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