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輔導特定工廠登記 Q&A問答集
【一般未登記工廠篇】
Q1. 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違章工廠如何處理?
A1.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規定,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Q2. 申請納管後,土地有無限制移轉?
A2.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情事︰….六、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業者在取得特定工廠之後,都不得移轉土地,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才能
移轉。如移轉會被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Q3. 倉庫是否得以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A3.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獨立單一倉庫無法申請納管。若倉庫屬105年5月19日前建造並屬工廠附屬
設施可以併同工廠一起申請納管。提醒業者納管管理金和營運管理金是依
廠地面積來計算,並每年繳交至取得用地及建物合法為止,業者需自我考
量。
Q4. 若A廠為合法工廠、B廠為農地違規工廠,應如何處理?
A4.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規定,若B廠屬105年5月19日以前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於施行日109年3月20日起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納管申請。
Q5. 105年5月19日以前租的土地可否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A5.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6款規定,「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若建築物或廠地屬公有者,檢附申請人與國有地
管理機關訂定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可以的。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時一併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Q6. 105年5月19日以前承租已從事物品製造工廠,106年價購該土地後仍持續
經營者,可否申請?
A6.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符合申請納管的條件有一、105年5月19日以前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二、屬低污染事業。三、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四、非屬經濟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五、非屬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經濟部同意公告
不宜設工廠。
只要符合特登辦法第二條納管條件,於109年3月20日起向彰化縣政府申請
納管。
Q7. 申請用電地址名稱不對,如何處理?
A7.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一項規定,有關105年5月19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其中之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若確實105年5月19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可向戶政事
務所查詢舊門牌異動,並申請門牌證明書。
Q8. 廠地約200坪實際工廠坪數約50坪,應如何申請?
A8.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應先確認工廠是否屬工輔法第3條規定的範疇,並符合納管條件者,以廠地
面積來申請納管。於施行日109年3月20日起二年內,自行或彰化縣政府通
知申請納管。
Q9. 低污染製程僅有生活污水是否要納管?可否排注水溝?如為水利溝是否要
搭排?
A9.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及依特登辦法第2條辦理。
一、符合工輔法第3條所規定工廠的標準及特登辦法第2條納管條件可申請
納管。
二、生活污水的業者需申請排放且處理到放流水標準後,排放農業排水溝。
事業廢污水處理方式︰1.採專管排放至道路側溝或區域排水設施(110年
後禁止排放)。2.依貯留規定儲存污水載到外面專業處理。
Q10. 已承租20年的工廠,可否在其對面再蓋新工廠?
A10.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規定,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其對面不行再蓋新工廠。
Q11. 已是合法工廠登記,但在周邊農地擴增倉庫,是否可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A11.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
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倉庫不屬於工廠,不適用於工廠管理輔導法。
Q12. 我想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納管,請問彰化縣政府何時開始受理申請?
我需準備哪些文件?
A12. 109年3月20日起始受理申請。
申請納管應檢附文件有︰
1.納管申請書。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3.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
是華僑或外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4.最近三個月內工廠現場
照片及工廠座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並標示出廠地與建
築物位置。5.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
明文件。6.近一年內經查復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文件。
第5、6項者得於申請後六個月內補正,其他應檢附文件有應記載事項缺漏,
或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正,不超過三十日。
Q13. 我想申請納管要向哪個單位申請?納管程序會不會很複雜?
A13. 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後之未登記工廠輔導,受理納管申請之機關為工廠所
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納管及審查程序,由符合納管條件之工廠業者於109年3月20日起至
111年3月19日止向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工業科)提出申請,提報
納管申請各項書件,並繳交納管輔導金,即可完成納管。
Q14. 工廠廠房是承租的,土地為房東,工廠由爸爸經營,負責人為媳婦,應該
有誰提出申請納管?
A14.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受理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之對象為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業者(媳婦)。
Q15. 如果同一地址同時存在多個工廠是要全部工廠一起依法申請納管、提出工
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還是各個工廠各自申請?
A15.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7條規定,同一廠址有二家以上未登記工廠時,
應分別依規定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以上問題︰4家未登記工廠若符合特登辦法第2條納管條件,應各別申請
納管。
Q16. 請問納管輔導金怎麼計算?收取金額會運用在什麼地方?
A16.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人應自施行之日起,每年繳交納管
輔導金予地方主管機關,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依納管申請書記載之
廠地面積計算︰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2萬元;每增加100平方公
尺,加計5千元;不足100平方公尺者,以100平方公尺計算。每件每年最
高繳金額以10萬元為限。
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7第2項規定,收取之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
導金應專用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
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
Q17. 我的工廠屬105年5月19日以前屬低污染事業,廠地面積1666平方公尺,於110年11月11日才向工業科申請納管,請問要繳交多少納管輔導金??
A17.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5條規定,納管輔導金依納管申請書記載之廠地面
積計算︰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2萬元;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加
計5千元;不足100平方公尺者,以100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每年最高繳
交金額以10萬元為限。
本題計算︰
申請時應補繳第一年(109/3/20-110/3/19)9萬元加第二年
(110/3/20-111/3/19)9萬元,合計18萬元。第三年(111/3/20-112/3/19)起每年3月19日前繳納9萬元整。
Q18. 本次修法針對取得特定工廠者之隸屬事業主體作限制,請問如果我的事業
主體是獨資且依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因故想把事業交給他人做,可以辦
理變更嗎?
A18.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以獨資為事業主體,不得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又依工廠管
理輔導法第28條之13條規定,有第28條之9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彰化縣政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萬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故不符合規定,不得辦理變更。
Q19. 未登記工廠檢附105年5月19日之前電費收據,就可以符合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製造、加工用之繳納動力用電基本費之電費證明文件?
A19.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且其地址應與廠
址相符。
須符合臺電公司其開立之電費收據(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
之電費單據) 且地址相符。
Q20. 需量綜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得否比照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作為
105年5月19日以前未登記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A20. A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2款第1項規定,載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且其地
址應與廠址相符。
故需量綜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得比照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作為從
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Q21. 出具證明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之單據所載用電戶名(阿公名字)與申請者(爸爸的名字)不同人該怎麼辦?
A21.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2款第1項規定,載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且其地址應
與廠址相符。
依規定僅認定單據地址與廠址應符合,與用電戶名不同無關。
Q22. 我是105年5月19日以前屬低污染工廠業者,納管需檢附什麼文件?
A22.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申請時應檢附︰
1.納管申請書。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華僑或外國人需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
4.最近三個月內工廠現場照片及工廠座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
謄本,並標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
5.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6.最近一年經查復,非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文件。
第5、6項者得於申請後六個月內補正,其他應檢附文件有應記載事項缺
漏,或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正,不超過三十日。
Q23. 請問工廠之負責人為陸籍人士,可以申請嗎??
A23.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8條規定︰「工廠應置工廠負責人;無行為能力人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工廠負責人。工廠負責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及其他相關法令。
陸籍人士除應符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8條規定外,尚須符合大陸地區人
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規定,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及工
廠負責人證明書,暨該陸籍人士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
Q24. 我的廠房/地出租給人經營加工製造廠,工廠座落於3筆地號上,土地所有
權人達10人以上,需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嗎??
A24.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如建築物或廠地屬公有者,檢附申請人與
國有地管理機關訂定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若廠房/地涉及多筆地號,應取得各該地號所有權人同意書,如有涉及共
有時,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者辦理。
Q25. 未登記工廠公司地址在高雄,工廠在彰化,要如何申請?
A25. 工廠屬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即應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納管。
Q26. 我的工廠部分建物是105年5月19日以前低污染工廠,但另一部分為105
年5月20日以後增建的,該怎麼申請納管?
A26.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另依
同法第28條之5規定,105年5月19日以前屬低污染工廠,應於109年3月
20日施行日起,自行申辦或彰化縣政府通知,申請納管。
Q27. 我想要承租一間廠房,聽說之前的工廠業者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那我可
以沿用他的特定工廠登記就好了嗎?
A27.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不得轉供他人設
廠。依規定原核准特定工廠應辦理歇業並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故不符合規定,不可沿用特定工廠登記。
Q28. 要如何查詢我的工廠是否符合低污染事業的標準?
A28. 請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輔法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網址︰
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中的相關子法訂定「低
污染認定基準」。凡不在非屬低污染行業別或製程51+2項目內,屬低污
染事業。
如依工輔法第34條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
業及產品由修法前36+1項調整為51+2項,此變動造成臨登工廠不符合調
整後之低污染認定基準,此類情形,以專案實質認定方式輔導。
Q29. 請問工廠製造照明器具,應屬低污染事業嗎?
A29. 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網址︰
https://reurl.cc/lL8y2Q,即可查詢。
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28+照明設備及配備製造業284+照明器具製造業
2842,屬低污染事業。
Q30. 請問工廠屬塗料製造業,應屬低污染事業嗎?
A30. 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網址︰
https://reurl.cc/lL8y2Q,即可查詢。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19+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192+塗料、染料及顏
料製造業1920,非屬低污染事業。
Q31. 請問工廠製造強化玻璃,應屬低污染事業嗎?
A31. 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網址︰
https://reurl.cc/lL8y2Q,即可查詢。
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23+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231+平板玻璃及其製品
製造業2311
屬經濟部認定非屬低污染基準認列項目。
Q32. 目前彰化縣政府對於非屬低污染的工廠業者,可有輔導機制或廠地媒合查
詢?
A32. 非屬污染認定及輔導對策:非屬低污染事業項目乃中央統一律定
1.轉型:非屬低污染製程委外,全廠行業別及製程皆屬低污染事業,其輔
導所需時間本府除以中央規範(研議中),將按廠商規模大小等條件,邀請
各單位協助審認。
2.遷廠:按廠商遷廠計畫(中央尚研議中),本府有全國首創閒置工業用地
廠房宅急配系統,供業者遷廠之參考。
3.關廠:如廠商係租用他人土地,且逢歇業者,將協助勞工安置之需求。
Q33. 如何查詢我的工廠是否位於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
不宜設立工廠者?
A33.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經濟部公告
「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https://reurl.cc/L37Ko9)
檢附文件有︰一、內政部營建置環境環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
境敏感地區應免查範圍資料或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
操作手冊網址(https://reurl.cc/Kkr1zm)
二、經濟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web/faq/detail.php?cid
=1&id=9)
Q34. 有什麼資料可以證明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
A34.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指
下列文件之一︰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
力或表燈營業用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出具之證明,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二、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
廠址相符。三、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與技術支援、顧問、生
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他地點與廠址相符。四、工業
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地址與廠址相符。五、其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前項證明文件,得以提出足資認定於105
年5月19日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
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書替代之,但105年5月19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仍
應檢附。
Q35. 請問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應檢附文件其中一項為機器設備配置圖,除了繪
製機器配置圖上需要註明什麼內容?
A35.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得與前款之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合併繪製。
以上問題︰除了要與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相呼應,還要加註機械名稱及數
量及使用電力容量、熱能的明細。
Q36.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規定,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才能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請問
低污染定義是什麼?
A36.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7第3項規定,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依經濟部預告「低污染認定基準」內容認定,凡不在負面表列行業別或製程,屬
低污染事業。
經濟部公告低污染之認定基準網址︰https://reurl.cc/b6MYbX 查詢。
Q37. 負責人於110年3月20日工廠改善計畫經彰化縣政府核定後,原申請廠房面積1000坪,但因110年12月不慎火災燒燬150坪部分廠房,可否變更減
少廠房面積?
A37.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2條規定,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如有下列情
形之一,申請人應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變更;其有展延原核定改善期間者,
應一併提出申請︰一、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二、增加或減少低
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三、適用法規修正。…..。
負責人可向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工業科)提出申請工廠改善計畫
變更。
Q38. 工廠負責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私下承接製造非屬低污染製程的零件被
檢舉,經環保局實地稽查確認,負責人有什麼懲處?
A38.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3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負責人限期改善並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若屆期未改善者,將廢止特定工
廠登記。
Q39. 彰化屠宰場座落於農地,需申請納管嗎??
A39.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工廠指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屠宰
業或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
屠宰場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範疇,無需納管。
Q40. 非屬低污染業者輔導期限多長?如何輔導轉型?
A40.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修訂條文第28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非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輔導期限,及督導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輔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之執行情形。
目前相關子法,由中央研議中尚未公布。
Q41. 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是並行繳納?怎麼計算?若坪數該怎麼算?
A41. 依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界定,未取得特定工廠前應繳交納管輔導金,己取
得特定工廠登記應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
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止。(特登辦法第5條及17條)
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的計算方式一樣。廠地面積300平方公尺以內,
應繳2萬,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加計5000元;不足100平方公尺者,以
100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每年最高繳交金額以10萬元為限。
300平方公尺=約91坪,(換算單位1平方公尺=0.3025坪)
Q42. 假如我有甲建用地上合法工廠,但我將鄰(農)地買下來蓋一間廠房,應如
何變更合法工廠?
A42. 業者就未登記廠房,應依工輔法第28-1條規定,105年5月19日以前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後改善完成以取
得特定工廠登記來完成用地及建物合法。屬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
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Q43. 請問自由港區事業因業務需要,對進儲貨物進行檢驗、測試、整理、分類、修理、改裝、加裝、分裝、加貼標籤等重整及未涉及貨物實質轉型之簡單
加工作業時,是否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
A43.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
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以上問題︰非屬製造、加工行為,不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工廠登記。
Q44. 如專營分割、切割、裝配作業,是否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辦理工
廠登記?
A44. 因其作業態樣層次不一,應依個案實際作業程序予以認定,如涉及製造、
加工行為,其規模又達經濟部公告規模時,即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範疇,
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工廠登記。
Q45.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為公司型態者,茲因公司依法進行合併或分割,致統
一編號變更者,是否仍隸屬同一事業主體之認定?
A45. 兩公司依公司法辦理吸收合併,消滅公司所屬工廠同時移轉存續公司繼續
經營,係依法申請合併,並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屬事業主體變更,僅辦理
工廠變更登記即可。公司分割雖與合併皆屬公司組織調整之方式,惟公司
分割時該2 公司之法人格並無變動,且同時存在,此究與公司合併後僅存
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不同,難謂其事業主體未變更。
Q46.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公司型態,若獨資變更為公司型態,
是否可申請納管?
A46. 納管申請人即既有未登記工廠之經營者須自105年5月19日前已該等工廠從事製造、加工之行為,如符合工輔法修法之輔導對象。
如納管申請人於105年5月19日以前即於既有未登記工廠從事製造、加工
行為,惟僅為納管前欲變更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仍須符合納管條件,得
於申請納管時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既有未登記工廠實際經營者相同。
Q47. 如果我已經照著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拿到特定工廠登記,國土計畫法
在111年5月上路,工廠被劃進農業區,會被拆除嗎?
A47. 不會,但還是要在129年3月19日以前完成土地變更編定、建物合法及一般工廠登記,才能永續經營。
Q48. 申請納管後,若廠區未保留1.5米隔離綠帶或設施,是否可取得特登?
A48. 申請納管並完成環保、消防及水土保持等改善事項後,就可以取得特定工
廠登記,這個階段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非特定工廠登記條件。
Q49. 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期間可以申請外勞嗎?
A49. 有特定工廠登記才能申請外勞,所以請大家要盡快申請納管,接受輔導後
才能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Q50. 工廠因為災害毀損,可以重建後經營嗎?
A50. 重建時間必須在105年5月19日以前,若在這之後,無法辦理合法化。
Q51. 請問工廠的製程中屬物理強化(電能加熱、電風吹冷),物理強化無藥水溶
劑問題(屬建材玻璃),算是低污染產業嗎?
A51. 強化玻璃屬於23中類-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231小類-玻璃及其製品製
造業、2311細類-平板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採經濟部公布(51+2)項負面
列舉行業認定低污染產業,2311110強化玻璃屬負面表列之一,但如是玻
璃以電熱爐加熱及吸風降溫,或從事玻璃切割....除外。
以上問題,強化玻璃的製程屬物理強化為低污染產業。
Q52. 目前的低污染行業別認定,是否有包含金屬表面?因製程主要是乾式研磨,對環境影響不大,可有商量空間?
A52. 低污染事業之認定標準,依經濟部公布的低污染認定基準(51+2)項負面列
舉行業別之製成認定。金屬表面是非屬低污染,建議可先轉型為低污染產
業,再申請納管。
Q53. 低污染認定分為兩層面,第一是製程,第二是最終產品,製程是否有排除
電鍍、脫脂、酸洗、陽極,如經過廢水處理且符合環保法規,是否可認定
為低污染?
A53. 環保署基於保護農地與食安的立場,建議將電鍍、脫脂、酸洗、陽極這4
種製程列為非屬低污染,因這4種製程仍為造成農地重金屬污染的主要原
因,並不會因設置廢水處理設備就將該行業認定為低污染。
Q54. 以前是農舍已改建出租作廠房,日前遭到人檢舉被斷水斷電,工廠鐵門需
手動開啟,請問該如何處理?
A54. 農舍是提供農業經營者兼顧自住需求而同意興建,且要求建築(含通道)僅
能使用1/10土地面積,其餘9/10土地皆作農業使用,建議盡速恢復原用
才不會受到斷水斷電管制。
倘廠房於105年5月19日前設廠且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低污染產業,
請依工輔法第28-1條文規定,依法申請納管。
Q55. 有關105年5月19日以前既存的判定方式很模糊,例如:我們的工廠在105年5月19日以前建好,但申請門牌已經是105年5月19日之後,這樣還能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嗎?
A55. 可以的,請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能提供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建物之事實且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低污染產業的證明文件。
Q56. 請問納管輔導金或營運輔導金在完成正式登記前,因停止繳納或無力繳納
會如何處置?
A56.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30日內補繳,屆期未繳納者,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
予以廢止。
Q57. 請問線上申請系統,代辦業者可代為操作?
A57. 特定工廠登記資訊系統開放線上申請納管及臨時工廠登記申請特定工廠
登記功能,應由工廠業者持有事業主體之工商憑證登入申辦。
Q58. 請問申辦納管或臨時工廠登記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除了現場受理還有其他
方式嗎?
A58. 申辦方式有2種︰紙本申請和線上申請系統。
申請系統包含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及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
工廠登記線上申請兩項功能,得以工商憑證(正卡)線上申辦前開事宜,線
上申辦系統網址為(https://serv.gcis.nat.gov.tw/fsp),相關操作請參閱
附件特定工廠登記線上申請系統說明操作手冊
(https://reurl.cc/g7zXE4)。
Q59. 請問線上申辦系統如何操作?
A59.
【臨時登記工廠篇】
Q1. 違章建築可否修補後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A1. 依經濟部公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
定工廠登記。僅業者得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Q2. 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又於105年5月19日前擴建部分廠房如何處理?.
A2. 依經濟部公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
定工廠登記。
工廠倘有擴建部份符合工輔法第3條所稱工廠規模者,擴建部分得獨立申請
納管及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於改善完成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而原臨登範
圍直接換特定工廠登記。
Q3. 臨時登記工廠將屆滿,申請外勞是否有效?
A3.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21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依第18條及第19條提出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受理申
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於取得特定
工廠登記前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各類許可或證明。
請業者於施行日109年3月20日起109年6月2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以免
有空窗期,無法聘僱外勞。
Q4. 臨時登記工廠不准擴大,請問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是否有限制?
A4.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所定之情事:一、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二、以獨資為事業主體,
而變更其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三、以合夥為事業主體,
而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四、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五、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六、將工廠土地及建
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七、未履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工廠改善計畫附加之負擔。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第
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的,取得特定工廠者,依工輔法修正條文第28條之9規定限制。
Q5. 取得臨時登記工廠如何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A5.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8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屬低污染事業,
且非屬經濟部及彰化縣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自109年3月20日起至
111年3月19日止,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並檢附文件(詳特登辦法第18
條)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9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非屬低污染事業,
且非屬經濟部及彰化縣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自109年3月20日起至
111年3月19日止,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並檢附文件及相關污染防制
設備(詳特登辦法第19條)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Q6. 臨時登記工廠若擴建的話,需要申請2張特定工廠登記嗎?若為105年5月20日後建造工廠應如何辦理?
A6.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6規定,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於施行之日109年3月20日起二年內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擴建部分屬105年5月19日以前屬低污染事業,依法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
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若屬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
止供電、供水及拆除。
Q7. 取得臨時登記工廠可以增加機器設備?特定工廠是否可以?
A7. 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
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為下列事項︰…三、增加生
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1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於核准用地變更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條規定(許可工廠
設立或核准登記時附加負擔),但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
擔。
取得臨時登記工廠不可以增加機器設備,已取得特定工廠可放寛增加機器
設備但限定屬低污染事業使用。
Q8. 臨時工廠登記將於109年6月2日屆滿,我是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該怎麼辦?
A8.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8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屬低污染事業,
且非屬經濟部及彰化縣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自109年3月20日起至
111年3月19日止,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並檢附文件(詳特登辦法第18
條)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9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非屬低污染事業,
且非屬經濟部及彰化縣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於109年3月20日至111
年3月19日前,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並檢附文件及補正程序(詳特登
辦法第19條)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彰化縣政府會同環保、農業
及相關機關於三個月內實地勘查。
Q9. A和B合夥創立於100年10月1日成立合夥公司且已取臨時工廠登記,假設109年5月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負責人由A變更為B,是問需重新辦理工廠登記嗎?
A9.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規定,取得特定工廠者,以合夥為事業主體,不得變更合夥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A與B屬合夥事業者,其事業屬合夥人全體共同共有,縱使合夥事業負責人
已變更,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仍屬同一之合夥事業,並不涉及事業主體變
更之問題,合於法令規定。
Q10. 目前已取得臨登且周圍農地也取得,是否可合併,一併申請特定工廠,增
加工廠用地面積?
A10.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6條規定「曾依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應依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自109年3
月20日起至111年3月19日止向地主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得就新
增之周圍農地一併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Q11. 我的工廠一部份97.3.14前已辦理臨時工廠登記證, 97.3.14後擴廠,因為
無法土地分割,現在工廠需聘請外勞,會不會影響工廠轉特定工廠登記,
而無法外勞展延?
A11. 臨時登記工廠部分依原臨登事項範圍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建議業者於施
行日109年3月20日起109年6月2日止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以免有空窗期,
無法展延外勞許可。
另擴廠的部分,依工輔法28-1規定,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工廠向地方主管
機關申請納管。
Q12. 我的工廠有辦理臨時工廠登記,由於經濟不景氣,於108.2.1歇業停工,那今年想復工是否可以依工輔法第28-6條規定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A12.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0條規定,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
依工輔法第20條規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一年未申報,應廢止工廠登記。
業者必須依工輔法第28條之1規定,於109年3月20日起辦理申請納管、提
出工廠改善計畫完成後才能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Q13. 原臨登業者是租賃土地,現在想跟地主買土地請問要先申請特登還是先辦
好土地買賣過戶?
A13.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或者先辦好土地買賣,並無衝突,臨登業者應於原臨時
登記事項範圍內且符合非屬經濟部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來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Q14. 臨登業者轉特定工廠登記請問是否還要到現場勘查?(業者認為他們都沒有
變動何需再勘查)
A14.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8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屬低污染事業,且非屬經濟部及彰化縣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於109年3月20日至111年3月19日前,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並檢附文件(詳特登辦法第18條)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9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非屬低污染事業,
且非屬經濟部及彰化縣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於109年3月20日至111
年3月19日前,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並檢附文件及補正程序(詳特登
辦法第19條)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且將彰化縣政府會同環保、農
業及相關機關於三個月內實地勘查。
倘若業者屬低污染事業,且非屬經濟部及彰化縣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於
109年3月20日起檢附相關文件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原則不需
要會勘,但地方政府會視需要跟情況前往會勘。
Q15. 補辦臨時登記辦法,一般臨登的話以獨資為事業主體的話,不能變更事業
負責人(繼承除外),父親健在但不想經營了,要傳給兒子接棒,這樣可以換
特登嗎?
A15. 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不得為下列事項︰…二、如以
獨資為事業主體,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事業主體負責人不能變更,才能依工輔法第28-6條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Q16. 有工廠出租人(房東)詢問,廠房租給有辦臨登的工廠,但是臨登工廠不想繼續經營,那下一個承租工廠可以用前人的臨登來換特登嗎?那如果新承租人
走納管程序,可是他是現在才搬來的工廠,提出的105.5.19以前證明用前
人的可以嗎?
A16. 臨登業者不想繼續經營,請依工輔法第20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歇業。
又依臨登辦法第15條規定,若獨資事業主體,不得變更事業主體負責人。
新承租變更前任負責人來換特登。
承租人只要符合工輔法第3條規定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面積達認定標準,
及特登辦法第28條之2規定符合納管條件,就可以申請納管。
Q17. 我是原臨登申請產業類別為皮革染整,為非屬低污染事業,但工廠實際製
程只有加工和包裝而己,還是要依臨登非屬低污染事業來辦理嗎?
A17. 是的,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9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非屬低污染事業,且非屬經濟部及彰化縣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於109年3月20
日起,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並檢附文件及補正程序(詳特登辦法第19
條)向彰化縣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彰化縣政府會同環保、農業等相關機
關於三個月內實地勘查。
Q18. 納管申請目前有線上申請,請問臨登換特登也有線上申請嗎?
A18. 有的,臨登換特登的線上申請系統,得以工商憑證(正卡)線上申辦前開事宜,線上申辦系統網址為(https://serv.gcis.nat.gov.tw/fsp),相關操作請參
閱附件特定工廠登記線上申請系統說明操作手冊
(https://reurl.cc/g7zXE4)。
Q19. 有關輔導非屬低污染未登記工廠,可有貸款方案?
A19. 目前縣府已在向銀行爭取優惠低利率方案,施行日後公布。
Q20. 臨登工廠業者倘若查詢環境敏感查詢是屬一級河川區域、自然保護區、水
庫集水區等..,還能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嗎?
A20. 如屬經濟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不得申請特
定工廠登記。
Q21. 屬低污染產業之臨時登記工廠在辦理特定工廠登記時,政府是否會派人到
工廠看狀況?
A21. 原則上不需要,但地方政府會視需要跟情況前往會勘。
Q22. 工廠登記證遺失應如何處理?
A22. 請洽原核發機關(彰化縣政府經綠處工業科)申請工廠抄本。
Q23.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優勢?
A23. 免受土地及建築物等相關規定處罰,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且可辦理增
加電力容量熱能或低污染之產業,但須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Q24. 臨時登記工廠的環保許可在109年6月2日到期,可以申請展延嗎?
A24. 臨登業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受理申請特定
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逕洽環保主管
機關申請展延許可。
建議業者於施行日109年3月20日起109年6月2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以
免有空窗期,無法申請展延。
Q25. 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後,可否納入隔壁空地?還是全部新納管?
A25. 依經濟部公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
定工廠登記。
取得特登之業者不得增加廠地或廠房面積;倘涵蓋隔壁空地範圍,僅能重
新申請納管。
Q26. 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屬土污法第9條公告事業,原臨時工廠若產業類別、運作或營業用地範圍一致,可申請免檢測。那免檢測,還要提
出土壤污染評估調查資料?
A26. 依109年3月13日環保署表示,業者可申請免採樣且免檢測報告,但需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以利錄案例管。後續環保署將函文經濟部申辦做
法,以利協助業者周知。
【用地變更篇】
Q1. 何謂群聚地區?
A1. 依群聚地區認定原則(草案)規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
一款所稱群聚地區,以面積達五公頃以上,且範圍內工廠使用土地面積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或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定之未登記工廠聚落為認
定原則。
Q2. 用地變更銜接國土計畫納入城鄉土地?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工廠如何辦理用
地變更?
A2.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0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群聚地區優先
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規劃處理,屬非都市計畫之土地,擬訂用地計
畫,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屬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Q3. 用地變更之隔離綠帶是關鍵問題,是否可以免除?
A3. 目前用地變更相關子法,由中央研議中尚未公布。
Q4. 工業用地證明書變更地目為特目,土地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嗎?
A4. 目前用地變更相關子法,由中央研議中尚未公布。
Q5. 都市計畫內農地如何變更地目?
A5. 都市計畫內之零星工廠,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Q6. 水五金群聚地區有在執行嗎?
A6. 彰化縣政府辦理新訂都市計畫規劃中。
Q7.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辦理土地變更時,變更的範圍有多大?
A7. 目前用地變更相關子法,由中央研議中尚未公布。
Q8. 如果我的工廠依法申請納管、改善及特定工廠登記,並辦理用地變更完成後,因故無法繼續營運,是否能移轉予他人使用?
A8.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第1項第6款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
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1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法完成使用
地變更編定後,得依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工廠登記。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於核准前項登記時,依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附加該工廠限於低
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
業者應依法完成用地變更及一般工廠登記,即不受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
之9規定之限制。故須取得一般工廠登記後,可為移轉他人使用,但仍依第
28條之11規定,後續使用者僅限作低污染工廠使用。
Q9. 後續用地變更,隔離綠帶能否向隔壁買或租賃,或向鄰地協議取得使用權?
A9. 目前用地變更相關子法,由中央研議中尚未公布。
Q10. 隔離綠帶需四周各留設1.5公尺,可否能折衷為一面6 公尺或2
面3 公尺,四面平均達1.5 公尺即可或有10-20%調整的空間,以減低廠商的損失?
A10. 目前用地變更相關子法,由中央研議中尚未公布。
Q11. 用地變更應繳交回饋金50%,有調降空間嗎?
A11. 目前用地變更相關子法,由中央研議中尚未公布。
Q12. 土地如果合法了,建物是否就合法了?
A12. 特定工廠登記業者土地完成用地變更合法使用後,仍需依據建築法規定,
請領建造/使用執照,始為完成建物合法並須依規定申請合法工廠登記。
Q13. 特定工廠用地、建物合法後,辦理工廠登記是否有移轉限制?
A13. 特定工廠於工輔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0年內完成土地、建物合法使用,並取得一般工廠登記後,無建物、土地轉移限制;但仍限制低污染的產業
類別使用。
Q14. 廠房鄰農地需劃設隔離綠帶1.5公尺,會涉及拆廠及需移動機具等問題,是否有商量空間?
A14. 目前用地變更相關子法,由中央研議中尚未公布。
Q15. 特定工廠購入毗連土地作為隔離綠帶或設施,是否可計入法定空地,減少
拆除廠房。
A15. 目前用地變更相關子法,由中央研議中尚未公布。
【綜合篇】(含環境、建築、消防等)
Q1. 未登記工廠辦理第二階段(工廠改善計畫)環保污水排放的部分,因農業用地
旁邊排水溝都屬農業灌溉水溝,因而無法排入污水,低污染用水是否有解套?
A1. 所有的排放都需要申請排放口且處理到放流水標準後,才能排放。
事業廢污水建議處理方式︰1.採專管排放至道路側溝或區域排水設施。2.
依貯留規定儲存污水載到外面專業處理。
Q2. 同一公司多個工廠或鄰近A 、B廠之事業,可否由公司或某廠統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A2. 同一公司多個工廠或鄰近A 、B廠之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之定義屬於不同事業,必須分別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得由公司或某廠統一檢具事
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Q3. 小型工廠之廢棄物為鑽孔下腳料,是否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A3. 若小型工廠產出之鑽孔下腳料皆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告事項六之廢棄物,且無其他事業廢棄物產生,則可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惟若非全屬前開公告事項六之廢棄物或仍有產出其他事業廢棄物,
則仍屬列管事業,必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Q4. 如何檢視場所擺放之滅火器是否合格?
A4.
1. 瓶身標籤標示下次性能檢查日期應在效期內。
2. 滅火器安全插銷應無脫落、變形或損傷。
3. 滅火器上壓力表指針應落於綠色範圍中。
4. 滅火器外觀應無鏽蝕嚴重、軟管龜裂情形。
Q5. 應委託何人檢修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呢?
A5. 依據消防法第九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
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
辦理。
Q6. 哪些製程需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
A6. 倘設立之製程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需依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
Q7. 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之申請文件可否自行撰寫?
A7.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6條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及同條第二項之證明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
業技師簽證」,故設置許可、設置後操作許可及變更後操作許可之申請文件
須委託由合格之環境工程技師代為撰寫。
Q8. 合格的環境工程技師資訊應如何得知?
A8. 合格的環境工程技師可至「環境工程技師簽證服務資訊網」查詢相關技師之資訊。
Q9. 設置許可證與操作許可證是否有規範有效期限?
A9. 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皆有許可有效期限,一般有效期限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如期滿仍須使用者,應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
【農產業群聚地區篇】
Q1︰請問彰化縣農產業群聚地區的劃設地區認定標準為何?
A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5條規定,意旨
提供給經濟部公告。彰化縣政公告內容包含該地段之全部地
號。
Q2︰經查詢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後,是否還需向彰化縣政府的農業
單位進一步確認?
A ︰認定標準非屬彰化縣政府農業單位之權責,應統一由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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