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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8日 星期三

太陽能自用電第二期30KW-即發即用/自發自用


太陽能自用電第二期30KW-即發即用/自發自用
(客戶於去年裝設第一期太陽光電系統自用電設備-經驗證有效降低場內電費支出,今年要求增設第二期)
CNC加工廠裝設太陽能自用電系統,不賣電給台電. 藉由太陽能光電系統白天產生之綠電提供給廠內CNC加工設備使用,有效降低廠內台電高額用電電費支出.



太陽能是台灣發展再生能源的主力,國內太陽能的發展,主要是以簽約賣電給台電為主。但是近年來除了賣給台電,有些工廠、營業店面和一般住家,也開始架設光電板自發自用。他們認為太陽能自用沒有賣電的束縛,不怕斷電,還可以省下大筆電費。
現在有些採用營業用電,用電量大的商家,也開始裝設太陽能板,取代部分電力。
隨著光電成本迅速下降,太陽能早已不是過去人們所認為的昂貴的能源。
目前夏季用電非營業用1000度以上每度電要6.41元,超商餐廳等營業場所夏季用電超過1500度以上每度電6.43元,已經高於光電成本。業者指出,對許多商家或高用電戶,市電等價的時代已經來臨。未來不論是賣給台電,或是選擇自發自用,光電的發展將走出更多元而不同的樣貌。

「再生能源條例」規定用電大戶將強制安裝再生能源或繳納代金,子法今預告後4月將正式上路。子法規定用電大戶為用電「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並至少需裝設10%、500瓩再生能源自發自用;若繳納代金則1年則約為507萬元。經濟部表示,首批大戶約300多家,最慢須在20254月前安裝完畢,而代金會每年依照綠電價格及發展狀況重新公佈。
「再生能源條例」去年修正通過,明訂用電大戶須設置或購買一定比率的綠電。經濟部今正式預告子法「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草案」,預計經過1個月預告後正式公告,亦即4月可正式上路。

立法院已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訂未來用電大戶須設置或購買一定比率的綠電。很多用電大戶早就在自家工廠屋頂裝太陽能發電,因此經濟部決定,用電大戶條款之適用可溯及既往,只要改為自發自用,原本已經設置太陽光電可認列符合用電大戶之規定,不必再新建綠電。
根據經濟部規劃,「用電大戶」定義將以與台電簽定契約容量5,000瓩為門檻,須建置10%、亦即500瓩的綠電,估計約有506用電大戶(約有300多家企業)受影響,預計可創造約1.05GW綠電裝置容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定用電契約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也可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方式代替。簡言之,用電大戶可在自行設置綠電、設置儲能裝置、購買綠電憑證、繳納代金四擇一。
經濟部對於「用電大戶」定義將採與台電簽定契約容量5,000瓩為門檻,須建置10%、亦即500瓩的綠電。經濟部將給予業者五年建置期,且設計獎勵機制,鼓勵業者提早完成。官員表示,業者對於上述規劃大致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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