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輔導未登記工廠(特定工廠/農地工廠/違章工廠) 三原則
不新設--農地不新設工廠
不污染--既有工廠不得污染
不危及公安--既有工廠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不必另尋土地遷廠,不需浪費農地資源>
https://www.pvesco168.com.tw/news-detail-2785440.html
就地輔導免煩惱
已辦臨時登記的 七千多家工廠 明年到期後繼續經營優先輔導
未辦臨時登記的 無污/無公安疑慮工廠就地輔導 不需遷廠
修法4大課題
不准新增--105.5.20新增未登工廠依法停止供電、供
水及拆除
全面納管-- 105.5.19低污染既 有未登工廠強制納
管,高污染要轉型或遷廠
合法經營--輔導特定工廠用地合法,維持產業發展與調和國土規劃
就地輔導-- 105.5.19
既
有未登工廠申請特定工廠。臨登工廠優先輔導合法
10年取得特定工廠
納管--修法2年內申請納管業者自行申請納管;地方政府通知納管;繳納管輔導金
改善計畫--修法3年內提改善計畫業者提出改善計畫;繳納營運管理金;地方政府審查核定
改善期--2年內完成改善改善工廠環保及安全事項;必要時,申請展延期限;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 輔導用地合法
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 • 依土地法規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 使用許可
零星工廠且位於非都市土地--提出合法計畫申請特定工廠使
用地證明書,繳交回饋金辦理
使用地變更編定(特定目的事 業用地) • 但地方政府因整體規劃之需要,得駁回
零星工廠且位於都市計畫土地--•
依都市計畫法
規定辦理
修法方向
第28條之1 禁止新增未登工廠、納管既有未登 工廠
第28條之2 中央、地方管理輔導未登工廠
第28條之3 中央督導地方落實執行停止供電、 供水及拆除
第28條之4 主管機關之補助或輔導事項
第28條之5、6及7 低污染既有未登工廠納管程序及臨
登工廠換證
第28條之8 免罰對象、期間及事由
第28條之9及第28條之13 特定工廠之限制與加重處罰
第28條之10及第28條之11 輔導用地合法及限制低污染產業
第28條之12 民眾檢舉及獎勵(吹哨子條款)
第39條 施行日期
工 廠 管 理 輔 導 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民眾檢舉及獎勵
民眾 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 資料,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檢舉下列未登 記工廠:
一、新增未登記工廠。
二、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 登記工廠,未於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所定輔導期限內,配 合辦理轉型、遷廠或 關廠者。
三、低污染之既有未登 記工廠,未依第二十 八條之五第一項規 定申請納管者。
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對於檢舉人得予
以獎勵,其身分並應予
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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