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有關於太陽能設置相關規定--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用地計畫書相關內容中有關營運管理計畫應包含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計畫
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經核定用地計畫之土地,未於辦理工廠登記時一併檢附能源主管機關發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用地計畫之核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免予設置者,不在此限。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應於用地計畫核定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用地計畫完成工廠登記。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工廠登記,應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且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三月十九日;逾期未完成工廠登記者,用地計畫核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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