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未(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申設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檢附之各款文件說明如下:
https://www.pvesco168.com.tw/set-pvsolar-rule-for-registration-method-of-farmland-factory.html
(一) 第1款規定「建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1、 未(臨時)登記工廠及特定登記工廠得檢具工廠輔導辦法第15條之「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作為本款文件(格式如附件2)。
2、 特定登記工廠得檢具用地審查辦法第4條之「用地計劃核定函」作為本款文件(格式如附件3)。
3、 已核定之「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個案,得以興辦事業審查要點第8點之「特定地區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作為本款文件(格式如附件4)。
(二) 第2款規定「建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或完成耐震評估檢查證明文件」
申請人得檢附其於申請「臨時工廠登記」或「特定工廠登記」時所提出之建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亦可另行檢具建築物安全或耐震能力安全證明文件。惟申請人檢附之建物安全或耐震評估證明文件均需經建築師、專業技師出具簽證,方符本款規定。
(三) 第3款「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文件」申請人檢附之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需經建築師、專業技師出具簽證,其內容準用「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四)
第4款「所有權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足資證明該建物所有權之證明文件,例如:建物之繳納水費憑證、繳納電費憑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等。申請人非建物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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