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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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設置者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8
條規定,選擇自行興建及維護併接至既有電 網併接點之線路,且既有線路無需加強電力網時,則免收併網工程費。
二、同一電號用電場址之裝置容量須合併計算,並依下表各容量級距(kW)之費率採 累進方式計收併網工程費(以低壓 160kW 併接為例,扣除 50kW 免收併網工程費 後,剩餘 110kW 部分,其中 50kW 以
1,050 元/kW 收費,60kW 以 1,470 元/kW 收費):
三、併網工程費計費方式,除依前述情形免收或按併網容量級距收費外,不再另收取利用未滿三年既有線路部分之費用。
四、合併計算裝置容量不及 2,000kW 者,倘須以併接高壓系統方式併聯,設置者須自行設置升壓設備,亦可委託協助代辦及維護(不論屋頂或地面),代辦及維護費用依下表計收:
備註:
1. 本表計費方式每 1kW 單價係以年度併網總工程費用實績(含稅)加計 5%維護費訂之,適時檢討修訂。
2. 每一申設案依本表計費方式所計得併網工程費總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小數四捨五入進整。
3. 設置者亦可選擇自行興建及維護。
4. 本表各項計費方式僅適用於未使用本公司再生能源專線情況,如使用本公司再生能源專線時,按本公司「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計收。
5. 併聯本公司高壓以上用戶內線者,以高壓併接方式計費。
備註:
1. 本表計費方式每 1kW 單價係以年度併網總工程費用實績(含稅)加計 5%維護費訂之,適時檢討修訂。
2. 代辦升高壓設備屬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電力網連接之線路,若委由本公司協助代辦並維護者,其所有權屬本公司,且須無償提供符合本公司辦理設備安裝及維護作業需求之場所,以供設置相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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