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太陽能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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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發電設備賣電價格加成相關規定
倘其設置符合下列情形,其電能躉購費率應分別按下列各目規定加成計算(1+加成比例),以四捨五入取小數點至第四位計算之:
1、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離島地區,未以海底電纜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與臺灣本島電網聯結日起,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四。
2、參與經濟部「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三。
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及花蓮縣等區域,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十五;設置於臺東縣者,其加成比例為百分之八。
4、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符合「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以後之試驗要求),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5、符合「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或「推動民間團體於偏遠地區設置綠能發電設備示範補助作業要點」所定義之原住民地區或偏遠地區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6、結合土地使用目的,非附屬於既有建築物或設施,依相關法規免請領雜項執照或屬特種建築物,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起依相關法規領得使用執照,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1)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農業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2)符合其要求規範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
(3)符合「學校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作業參考手冊」規範之「一般戶外運動場增建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或「空地設置太陽能光電運動場」施作類型;學校光電運動場符合前開規定並施作金屬浪板者,再加計金屬浪板額外費率。
(4)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以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加計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額外費率。
8、依「再生能源加強電力網工程費用分攤原則及計費方式」繳納均化併網單價費用者,依附表六加計額外費率。
9、依「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網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代辦工程費計費方式」繳納併網工程費者,依附表四加計額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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