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一百十二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可選擇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依台電公司向太陽光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給予補助,原則上全額補助,但合計之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裝置容量未滿一百峰瓩者,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該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 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
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三)裝置容量達一百峰瓩(含)以上且未滿五百峰瓩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裝置容量達五百峰瓩(含)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另自用型太陽光電系統,每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峰瓩裝設之儲能設備容量應為 1.5 度以上,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追日型太陽光電系統:如屬全額躉售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四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自用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八千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儲能者,裝置容量一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六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八)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五千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限。
(九)太陽光電系統依附之建築物為陽光社區第三型,並同時提出補助申請時,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局)及台電公司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給予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五、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及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違章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費用(含自用型及儲能型),或須向台電公司繳納之台電相關線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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