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屋頂投資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採餘額躉售
降低台電用電量/取得再生能源憑證/減少生產過程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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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農地工廠只要在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後,即可依特登工廠設置太陽能相關法規在屋頂上投資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
欲在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建物屋頂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者,建議如下:
(1) 如該建物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出具使用執照,申請設備認定。
(2) 如該建物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得出具建築執照,申請設備認定。
(3)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預計按照「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提具「用地計畫書」申請土地變更者,建議取得取得「用地計畫書核定函」及建築執照後,申請設備認定。
(4)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取得「特定地區申請整體(或個別)變更編為丁種建築用興辦事業計畫核定函」,建議取得建築執照後,申請設備認定。
(5) 如該建物未取得建築執照者,且該特定工廠無意願提具「用地計畫書」申請土地變更者,出具「特定工廠登記函」申請設備認定,
(6) 只有「未登記工廠納管函」或「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者,尚無法申請設置。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特定工廠類)
1.光電系統(包含光電模組、支撐架、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應由申請人自行洽建築主管機關確認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如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相關行為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能源單位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廢止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
2.如竣工階段之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與同意備案階段核准之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不一致,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一般異動。請附:
(1)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要由技師簽名並加蓋技師戳章)
(2)光電模組剖面圖、模組平面配置圖、立面圖(要由技師蓋戳章)。
(3)結構計算說明書
(如設置高度超過三公尺、設置仰角非固定、設置範圍超出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應附本文件,要由技師蓋戳章)。
(4)開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安全證明書、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執業執照(要由技師蓋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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