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2條-800kw台電契約用電大戶條款
本府公告指定電力用戶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訂之用電契約,其約定最高之用電需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擇本市適當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其他綠能、節能設備。
前項指定用電需量及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標準及辦理期程,由經濟發展局定之。
電力用戶自公告日起三 年內應在本市適當場所設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之太陽能、風能或 其他綠能系統。 公告電力用戶,其用電
場址因屋頂因結構、日照條件、空間限制、台電無並聯饋線或其他不
可抗力因素,無法達到
規定容量時。
採認之設置場所--
1.電力用戶之用電場址。 2.本市適當場所。
替代方案--
1.另於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再生能源發電系統
業者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2.提出其他節能設備或節能措施(換算節電量)。
3.購買相當於應設裝置容量之再生能源憑證。
4.購買相當於應設裝置容量之再生能源電力。
未能如期完 成之處置--
於公告期限內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取得同意備案, 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於期限內向本府經濟發展局
辦理展延,最多申請二次,每次展延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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