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台電契約用電大戶 需設置綠電設備自發自用或儲能裝置 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綠電憑證
或繳納代金
用電大戶工廠屋頂承租方案 太陽能光電系統 自發自用
用電大戶義務代金 每度4.06元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用電大戶條款規定,未來用電大戶有四種途徑必須使用一定比率綠電,包括設置綠電設備或購買一定比率綠電憑證,若無法做到,則每年需繳納代金,代金金額已出爐,經濟部能源局暫定每度4.06元。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去年明訂大戶條款,相關子法將在大選過後明朗化, 並很快預告上路。依新法明定,用電契約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也可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亦即四擇一。
能源局官員表示,代金金額是依照躉購費率不同設置量,經過多方計算而來,「每度4元對業者來說已算是加倍」,因現今再生能源每度發電成本已降至2塊多,業者表達每度4塊是很高的價格,若乘上本身用電量,總體使用綠電費用的確讓業者「覺得辛苦」,並不便宜,很可能迫使用電大戶轉為自行設置綠電設備。
能源局官員說,為避免用電大戶不建設再生能源設備,而採取繳納代金方式,達成使用一定比率綠電的義務,因此訂出代金額度是四種選項中成本最高,迫使用電大戶自行建設設備,且再生能源條例修法是鼓勵發展再生能源,而不是增加財政收入。
官員指出,依目前法規設計,希望業者優先設置太陽光電,如果不能設置光電設備才去購買憑證,第三才是設置儲能設備,最後不得已才允許業者繳納代金,且必須年年繳交,增加業者負擔。
官員說,目前已完成全台7場用電大戶說明會,用電大戶反應,目前規劃綠電「自發自用」對企業來說,誘因不足,或過去已有屋頂租給太陽光電業者作為發電用途,現在規定要自發自用,就必須再去找當初業者解約。
能源局則回應表示,若早先已出租閒置空間設置太陽光電,建議用電大戶可找承租業者取回作為自發自用的義務量,或另尋空間再設置光電設備來解決。
能源局表示,相關溝通已完成,內部正在整理資料,預計明年(2020)第一季就會對外預告,若用電大戶仍有意見,可在預告期間向能源局提交相關成本及意見書。官員還說,目前意見已逐漸收攏,預計「預告期可望縮短」,讓法規儘早公布,用電大戶可即早規劃一定比率的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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