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屋頂不適合裝設太陽能光電系統案例
特定工廠依規定於屋頂上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如因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免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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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用地計畫書應包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應規劃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裝置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之百分之五十,但因饋線不足、日照不足、建物結構特殊等因素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協)會評估無法裝置之書面意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免予設置
補充說明:
A. 為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及二0二五年太陽光電二千萬瓩設置目標,申請人應以實際廠房及附屬設施建築物屋頂層面積,依規定比例計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面積,並得於廠房或附屬設施建築物集中或分別設置
B.
不同,倘若有饋線不足、建物四周有遮蔽物致日照不足或建物結構特殊等不能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因素者,得出具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經濟部指定之太陽能產業公會或協會評估之書面意見,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免予設置,爰為第四目後段規定。
C.
申請人應於提送用地計畫時一併規劃
D.
評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劃;於用地計畫核定後,申請人得以該核定文件作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之一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辦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竣,申請人應於辦理工廠登記時一併檢附能源主管機關發給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完成設置之證明文件。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免予設置者,自無須檢附,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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